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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军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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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
发表于 2020-2-18 18: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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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海省-西宁市电信 
 
 
教官魅影 2020-02-18 14:55:39 
第四章 奖励 
  
第一节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节 奖励的项目 
  
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优秀士兵(每年度) 
(三)三等功; 
(四)二等功; 
(五)一等功; 
(六)荣誉称号; 
(七)颁发勋章。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队员,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队员,可以提前晋衔并做为干部选拨时的优先考核标准。 
 
新兵风暴 2020-02-18 14:55:50 
明白 
 
教官魅影 2020-02-18 14:56:45 
第三节 奖励的条件 
  
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给予嘉奖。 
  
第四节 奖励的权限 
  
队员奖励: 
  
(一)嘉奖可以由支队或相当于支队级别主官批准; 
(二)优秀士兵、三等功可以由区队或相当于区队级别主官批准; 
(三)二等功由总政治部批准; 
(四)一等功、荣誉勋章、荣誉称号的颁发由红尖常务委员会研究批准。 
单位奖励:所有单位奖励由总参、总政治部具体实施。 
  
 
新兵风暴 2020-02-18 14:56:55 
明白 
 
教官魅影 2020-02-18 14:57:54 
第五节 奖励的实施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单位推荐或者政工部门提名,经所在单位民主评议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确定申报奖励的等级,填写奖励审批表,撰写事迹材料和请示,按照批准权限和程序逐级申报。 
2、对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施前,奖励批准机关的政工部门应当征求上级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事迹和奖励条件,确定奖励等级,并组织公示。 
3、奖励通常应当按照奖励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对个人和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新兵风暴 2020-02-18 14:58:03 
明白 
 
教官魅影 2020-02-18 14:58:36 
第五节 奖励的实施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单位推荐或者政工部门提名,经所在单位民主评议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确定申报奖励的等级,填写奖励审批表,撰写事迹材料和请示,按照批准权限和程序逐级申报。 
2、对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施前,奖励批准机关的政工部门应当征求上级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事迹和奖励条件,确定奖励等级,并组织公示。 
3、奖励通常应当按照奖励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对个人和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新兵风暴 2020-02-18 14:58:46 
明白 
 
教官魅影 2020-02-18 14:59:10 
第七节 奖励的撤销 
   
获得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问题,骗取奖励的;    
(二)获得授予集体嘉奖以上奖励的集体发生严重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获得个人嘉奖以上奖励的受到开除处分、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   
  
撤销奖励,由原奖励申报机关按照程序报请原奖励批准机关审批。特殊情况下,原奖励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新兵风暴 2020-02-18 14:59:22 
明白 
 
教官魅影 2020-02-18 14:59:36 
第五章 处分 
  
凡是违反条令条例和总队公布的纪律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降级、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军籍的处罚。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惩前毙后,治病救人。 
  
第二节 处分的项目 
  
队员: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衔、留用察看、除名、开除军籍。 
单位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衔、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军籍、取消编制。 
 
新兵风暴 2020-02-18 14:59:54 
明白 
 
教官魅影 2020-02-18 14:59:58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违反我军条令和日常管理纪律的一切行为,并没有认真检讨、总结教训。 
  
第四节 处分的实施权限 
  
1、队员的警告可以由本单位主官实施。 
2、队员和干部的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可以由支队或相当于支队一级机关批准实施。 
3、战区副职以下干部的降职、撤职可以由战区或相当于战区一级机关批准实施。 
4、战区副职或相当于战区副职级别以上干部的降职、撤职由总政治部批准,战区正职以上干部的处份权限参见军官条例。 
5、开除军籍必须报请总政治部批准实施。 
 
 各级任何处份必须向上一级上报备案。 
 
新兵风暴 2020-02-18 15:00:39 
明白 
 
教官魅影 2020-02-18 15:01:12 
  
第五节 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常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上级审定; 
(三)根据常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军政首长实施处分。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越级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常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六节 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五日以内给予处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七节 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十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八节 处分通常应当按照处分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新兵风暴 2020-02-18 15:01:33 
明白 
 
教官魅影 2020-02-18 15:01:36 
第九节:处罚基本原则: 
  
1、违反纪律条令五大基本原则的立即开除军籍。 
2、违反纪律条令第三章第一至第九款的视情节轻重可处以警告、记过、降衔、降职处份。 
3、违反纪律条令第三章第十至第十三款的视情节轻重可处以降衔、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军籍处份。 
 
  
第六章 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一节 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各级首长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官兵的法纪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新兵风暴 2020-02-18 15:01:50 
明白 
 
教官魅影 2020-02-18 15:01:56 
第二节 各级首长必须按照本条令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正确地实施奖惩,对滥施奖惩或者利用奖惩以权谋私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第三节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情况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新兵风暴 2020-02-18 15:02:04 
明白 
 
教官魅影 2020-02-18 15:02:20 
第七章 特殊措施 
  
凡做出严重违反我军纪律、影响我军声誉和形象的行为,以及无中生有、造谣生事、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开除军籍。开除军籍后无特殊贡献半年内不得在任何战区复训。 
  
 
新兵风暴 2020-02-18 15:02:35 
明白 
 
教官魅影 2020-02-18 15:02:39 
第八章 控告和申诉 
  
可向处分实施权限主体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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