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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军上尉 
预八大队,利刃出鞘,勇争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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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
发表于 2020-11-8 13: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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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电信 
 
 
【独】待训新兵龙头 12:50:56 
明白! 
 
【独】见习教官星虎 12:51:18 
第五章 处分 
 
 
凡是违反条令条例和红尖公布的纪律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降级、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军籍的处罚。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r5 `8 M7 h' `4 O1 L* y 
惩前毙后,治病救人。4 L  i3 S3 @1 P- Z& M1 g7 a 
4 b% T1 c; y: |$ ~9 d' y% m 
 
第二节 处分的项目0 I! {. L# y4 a7 x' j 
队员: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衔、留用察看、除名、开除军籍。 
单位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衔、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军籍、取消建制。 
 
【独】待训新兵龙头 12:51:46 
明白! 
 
【独】见习教官星虎 12:52:18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违反我军条令和日常管理纪律的一切行为,并没有认真检讨、总结教训。 
  ) S& e6 n% `9 @. F6 g 
第四节 处分的实施权限 
1、队员的警告可以由本单位主官实施。3 s# s% K+ c' S9 H  v! A- S7 @ 
2、队员和正营(含)或相当于正营级(含)以下干部的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查看由战区或相当于战区级单位批准实施。7 z# G5 f9 ]' \6 V3 i& ] 
3、正营(含)或相当于正营级(含)以下干部降衔、降职、撤职;副战区职(含)或相当于副战区职(含)以上到副总队级(含)或相当于副总队级(含)以下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由总队级单位批准实施! X6 J6 {3 y/ j) m4 V( z$ a0 D 
4、副战区职(含)或相当于副战区级(含)以上到副总队级(含)或相当于副总队级(含)以下干部的降衔、降职、撤职由军委政治工作部批准实施; " ]% d( H7 Z' U; l8 p0 t$ _( v 
4、总队级(含)或相当于总队级(含)以上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降衔、降职、撤职由红尖军委会批准实施或指定军委政治工作部代发实施。 
5、队员的开除军籍处分由总队级或相当于总队级单位批准实施;正营(含)或相当于正营级(含)以下的干部开除军籍由军委政治工作部批准实施;副战区职(含)或相当于副战区级(含)以上的干部开除军籍由红尖军委会批准实施; 
各级实施开除军籍处分后,必须及时报备训练管理部删档。( Y+ F2 C/ |- K! ~3 \; `4 M& Y 
6、纪律监察部应定期巡视,纠察违纪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应及时向上一级单位通报,重大特殊情况由军委会指定专权查处。# a" P" f' B/ o- A/ O& N5 R 
7、取消建制处分由军委会单独批准实施。 
各级任何处份必须向上一级上报备案。 
 
【独】待训新兵龙头 12:52:42 
明白! 
 
【独】见习教官星虎 12:53:45 
第五节 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违纪者主管单位组织或者相关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l" c( j& {; s' @5 l$ g4 c' ^ 
(二)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上级审定;8 U- f/ `9 p4 H- U6 ?. U 
(三)根据决定,由批准单位的军政首长实施处分。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越级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下级单位通告,并对此负责。9 u, ~# @5 e5 {( `5 Q$ g; K1 T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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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V6 E% o+ w9 D& g 
第六节 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五日以内给予处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七节 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十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八节 处分通常应当按照处分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g' ]. k9 
 
【独】待训新兵龙头 13:01:47 
明白! 
 
【独】见习教官星虎 13:02:18 
第九节:处罚基本原则: 
1、违反纪律条令五大基本原则的立即开除军籍。, ]9 f6 p& r. m; Q& K4 [) n 
2、违反纪律条令第三章第一至第九条的视情节轻重可处以警告、记过、降衔、降职处分。( X2 h+ @& Q- C( z 
3、违反纪律条令第三章第十至第十三条的视情节轻重可处以降衔、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军籍处分。 
4、违反纪律条令第十一条相关内容,一经核实相关部门应予以责令限期解散,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说明的,参与人员一律开除军籍。  
 
【独】待训新兵龙头 13:02:31 
明白! 
 
【独】见习教官星虎 13:03:04 
第六章 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 K( h/ U! r# k 
 
第一节 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 v& K) Q* s6 q 
 
各级首长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官兵的法纪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第二节 各级首长必须按照本条令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正确地实施奖惩,对滥施奖惩或者利用奖惩以权谋私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第三节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情况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8 A( S$ 
 
【独】待训新兵龙头 13:03:09 
明白! 
 
【独】见习教官星虎 13:04:10 
第七章 特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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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做出严重违反我军纪律、影响我军声誉和形象的行为,以及无中生有、造谣生事、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开除军籍。开除军籍后无特殊贡献半年内不得在任何战区复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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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控告和申诉 
 
 
可向处分实施权限主体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 x& L% G5 c' S+ @- K6 B& Q8 e 
 
$ q) E! E4 q$ z3 w0 n. ? 
第九章 退役或转调' M+ X" X8 U" `3 P) v% p. d& [9 r 
$ x4 [% X, V% Q2 s0 X$ u2 B$ ] 
 
一、队员入伍后未满三个月,无法继续履行服役职责或不愿再继续留队服役,一律按清退处理,不保留军籍或编制。$ ?0 f% u, h& ]8 H4 i! J  ^ 
二、队员入伍满三个月以上,无法继续在红尖服役或长期不能完成各项工作者,可以申请退役,保留红尖军籍。 
三、特战队员入伍满三个月以上,无法继续在原单位服役,可申请转调预备役、校联委继续服役;预备役、校联委队员转调特战总队必须按照新训或复训要求参加训练,获取军籍分配。0 d2 a$ c- S7 T% a& b* n 
四、特战队员转调预备役、校联委应由特战总队出具转调函方可接收;预备役、校联委队员转调特战总队可由本人直接申请,按照新训或复训程序办理。 
 
 
退役队员由总队级单位批准实施。3 [2 [6 ?4 l" k' K; g 
特战队员退出现役后,必须退出所有红尖编制内作战群体,无特殊贡献三个月内不得在任何战区复训。 
 
【独】待训新兵龙头 13:05:12 
明白! 
 
【独】见习教官星虎 13:05:22 
第八章 控告和申诉 
 
 
可向处分实施权限主体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 x& L% G5 c' S+ @- K6 B& Q8 e 
 
$ q) E! E4 q$ z3 w0 n. ? 
第九章 退役或转调' M+ X" X8 U" `3 P) v% p. d& [9 r 
$ x4 [% X, V% Q2 s0 X$ u2 B$ ] 
 
一、队员入伍后未满三个月,无法继续履行服役职责或不愿再继续留队服役,一律按清退处理,不保留军籍或编制。$ ?0 f% u, h& ]8 H4 i! J  ^ 
二、队员入伍满三个月以上,无法继续在红尖服役或长期不能完成各项工作者,可以申请退役,保留红尖军籍。 
三、特战队员入伍满三个月以上,无法继续在原单位服役,可申请转调预备役、校联委继续服役;预备役、校联委队员转调特战总队必须按照新训或复训要求参加训练,获取军籍分配。0 d2 a$ c- S7 T% a& b* n 
四、特战队员转调预备役、校联委应由特战总队出具转调函方可接收;预备役、校联委队员转调特战总队可由本人直接申请,按照新训或复训程序办理。 
 
 
退役队员由总队级单位批准实施。3 [2 [6 ?4 l" k' K; g 
特战队员退出现役后,必须退出所有红尖编制内作战群体,无特殊贡献三个月内不得在任何战区复训。 
; n8 t, p4 ?$ `, v( m 
 
以上条令自公布之日起实行。0 ^% b  N( J7 L7 l/ d 
5 C. ]! n# o5 Q 
红色尖兵 
2007-08-1 第一次修订 2008-01-15 第二次修订 
2008-12-17 第三次修订 2009-12-1日  第四次修订 
2011-03-23第五次修订 2016-01-19第六次修订 
2016-08-13第七次修订 
2020年-08-19第八次修订 
 
【独】待训新兵龙头 13:05:33 
明白! 
 
【独】见习教官星虎 13:05:56 
附:红色尖兵工作区奖罚细责) f$ o! Z- {( E 
依据《红色尖兵组织纪律条令》,特制定以下奖罚细则: 
  奖励条件:9 c' {5 R% o2 t- P1 b4 x 
  一、工作奖励:' r5 _. c( I2 ~5 S 
  1、在发言、发贴、守纪及完成上级任务方面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可获得嘉奖。8 k* H9 ^/ d7 l1 p 
  2、在红尖建设上提出有效建议并获得实施的可获得嘉奖。 
  3、对其他同志的严重错误提出批评、举报的可获得嘉奖。( l6 [; Z4 h! G4 i7 C5 h 
  4、为红尖每扩充十名同志并能通过考核正式进入红尖的可获得战区嘉奖一次。 
  5、为红尖的宣传、发展、建设做出卓有成效的突出贡献者可获得三等功一次。 
  6、战区、营以上单位部门在阶段性比武练兵或其它全军组织的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可获得集体嘉奖或集体三等功。8 H; ?( t6 G$ P 
  7、每年度战区单位可分配几名优秀士兵名额进行表彰,一般为总人数的百分之十。 
  8、红尖内工作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授予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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