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繁體中文 劰载中...

红色尖兵

 找回密码
 立即入伍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7|回复: 0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复制链接]

1万

主题

-5675

回帖

9万

积分

空军少校

UID
3435
好友
0
注册时间
2019-4-20
最后登录
2025-11-4
在线时间
1 小时
积分
91946

学院勋章个人三等功总队个人嘉奖战区个人嘉奖集体三等功集体嘉奖新区建区赞助勋章团员勋章文艺汇演铜质勋章

发表于 2022-5-20 16: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河南省-郑州市电信
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要求,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检查检验是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可以有效提升医疗机构运行效率,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广大医务人员要高度重视。各地要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实施办法,提升群众就医体验,打造优质高效的就医环境。

二、建立结果互认体系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内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明确互认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优先选取稳定性好、高值高频的检查检验项目进行互认。有条件的省份之间可以联合制定工作方案,逐步实现跨省域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独立设置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纳入互认体系,为区域内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检验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各地要做好互认机构、项目的公示公开,便于群众查询了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已纳入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对于诊疗需要,确需再次进行检查检验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检查目的及必要性等。

三、加强检查检验质量控制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工作的质量控制,组织成立检查检验质量控制专家组,指导各地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室内质控、室间质评等有关工作。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健全检查检验科(室)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操作程序,加强对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培训,强化科(室)内部管理,确保高标准出具检查检验结果。

四、推进检查资料互认共享

各地要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加强区域平台建设,通过建立医疗机构检查资料库或“云胶片”等形式,推进检查资料共享,实现区域内医疗机构间检查资料的互联互通互认。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在保护患者个人**的同时逐步实现检查资料数字化储存和传输。

五、优化激励措施

各地要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积极性,形成长期有效的运行机制。医疗机构要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分配制度,鼓励将医务人员分析判读检查检验结果、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绩效分配的考核指标,使医务人员收入真正体现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

六、强化工作监管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已纳入互认体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质量或管理不达标的,及时进行督促整改或将其移除出互认体系。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高值高频、群众反映突出的检查项目进行实时监控,逐步实现对不合理检查的自动发现、自动提醒、自动干预。

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7月31日前将有关工作方案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已开展有关工作的可报送经验总结)。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7月13日
【红色尖兵军衔】:
【红色尖兵职务】:
【红色尖兵部门】:中部战区
【红色尖兵编制】:HSJB-TZ-ZB-
【红色尖兵军籍】:红尖8013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万

主题

-5675

回帖

9万

积分

空军少校

UID
3435
好友
0
注册时间
2019-4-20
最后登录
2025-11-4
在线时间
1 小时
积分
91946

学院勋章个人三等功总队个人嘉奖战区个人嘉奖集体三等功集体嘉奖新区建区赞助勋章团员勋章文艺汇演铜质勋章

 楼主| 发表于 2022-5-20 16: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河南省-郑州市电信
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要求,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检查检验是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可以有效提升医疗机构运行效率,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广大医务人员要高度重视。各地要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实施办法,提升群众就医体验,打造优质高效的就医环境。

二、建立结果互认体系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内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明确互认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优先选取稳定性好、高值高频的检查检验项目进行互认。有条件的省份之间可以联合制定工作方案,逐步实现跨省域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独立设置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纳入互认体系,为区域内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检验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各地要做好互认机构、项目的公示公开,便于群众查询了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已纳入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对于诊疗需要,确需再次进行检查检验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检查目的及必要性等。

三、加强检查检验质量控制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工作的质量控制,组织成立检查检验质量控制专家组,指导各地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室内质控、室间质评等有关工作。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健全检查检验科(室)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操作程序,加强对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培训,强化科(室)内部管理,确保高标准出具检查检验结果。

四、推进检查资料互认共享

各地要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加强区域平台建设,通过建立医疗机构检查资料库或“云胶片”等形式,推进检查资料共享,实现区域内医疗机构间检查资料的互联互通互认。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在保护患者个人**的同时逐步实现检查资料数字化储存和传输。

五、优化激励措施

各地要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积极性,形成长期有效的运行机制。医疗机构要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分配制度,鼓励将医务人员分析判读检查检验结果、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绩效分配的考核指标,使医务人员收入真正体现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

六、强化工作监管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已纳入互认体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质量或管理不达标的,及时进行督促整改或将其移除出互认体系。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高值高频、群众反映突出的检查项目进行实时监控,逐步实现对不合理检查的自动发现、自动提醒、自动干预。

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7月31日前将有关工作方案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已开展有关工作的可报送经验总结)。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7月13日
【红色尖兵军衔】:
【红色尖兵职务】:
【红色尖兵部门】:中部战区
【红色尖兵编制】:HSJB-TZ-ZB-
【红色尖兵军籍】:红尖8013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滑块验证:
高级模式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入伍

本版积分规则

Loading...

QQ|Archiver|小黑屋|红色尖兵 ( 辽ICP备2025067198号 )

返回顶部
x

红色尖兵微信公众号

GMT+8, 2025-11-4 22:26 , Processed in 0.033051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红色尖兵 X3.4

© 2007-2025官方网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