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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尖兵军务监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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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务监察部职责:红色尖兵军务监察独立机关。依据红色尖兵相关条令,条例制订军务监察制度,建立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负责征集相关条令,制度,规定意见,并提出修改计划;负责依照相关条令,制度,规定监督各单位运行;调查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并提出处罚意见。拥有相对独立处罚权力。 根据以上职责,结合红尖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管理条例: 一,军务监察部由联席参谋部领导,监督红尖条令条例的正常运转。 二,军务监察部受军委会、联席参谋部委托,完成各项军务监察工作,红尖各单位需提供一切方便以利于其工作的有效完成。 三,军务监察部在日常工作中,应随时关注各单位及成员所存在的问题和倾向,及时调查了解并依条令做出指导和处理意见。 四,战区副职以下干部和战士的违纪违规行为,应首先督促战区限期自行解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军务监察部备案审核;对于未能按期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接管案件,进行处罚,并依据第五条之规定报请追究战区领导相关责任。 五 ,对于战区副职以上干部的违纪行为,军务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应把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在工作区进行公示,并依照相关条令条例做出处理意见,报联席参谋部、军委会决定。 六,军务监察部履行调查取证任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隐瞒事实,更不得以虚假信息误导调查工作,凡造成后果的可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军务监察部对最终事实的认定应在全面取得相关材料后做出准确有效的处理意见或决定,因其它原因造成处理结果不符合组织纪律条令规定要求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经办人原因造成处理结果严重失实的一并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八,军务监察部依本管理条例作出的违纪调查和处理结果,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和更正,对军务监察部工作的最终审查由红色尖兵军委会负责。 九,军务监察部应主动收集相关条令条例实施后意见,及时提出修改计划,保证条令条例切实有效运行。 9 q5 @. U2 `3 D2 M4 J* z) B
4 ~! F! L' t. t: f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o, u1 L9 q-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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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 红色尖兵联席参谋部 2016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