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军委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军委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军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军队领导干部队伍,保证红尖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红尖事业顺利发展,根据《红色尖兵军官服役条例》等条例,特制定本条令。
一、军官的来源
(一)选拔红尖优秀士兵进入红尖教导旅学习毕业;取得基层(连级以下)军官资格。
(二)接收其他社会优秀成员培训代职;
(三)由特招的文职、专业干部改任;
(四)招收红尖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无参加任何会社人员)。 特殊时期根据需要,报军委政治部批准后,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五)选拔红尖优秀正营级以上干部进入红尖政治指挥学院学习毕业,取得中高级军官资格。
(六)原则上红色尖兵现役军官,副营职(含)以下实行教导大队培训,正营职以上经统一选拨,政治指挥学院培训,学习毕业晋升军官。
二、军官考核办法
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 考核军官,应当实行领导和士兵相结合,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程序、方法,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本人。
任命副战区职或相当于本级以上正式军官职务,必须先经红尖政治指挥学院毕业;未经学院毕业不得任命为正式职务。任命副营级(含)以下军官,一般应经过教导旅学习并获得相应资格。
任命部级机关单位干部必须取得相应学历资质,处级(含副处)必须红尖政治指挥学院毕业,参谋干事必须教导旅毕业。
三、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军委会委员由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免。
(二)部级正职或相当于部级正职军官,由军委会任免。
(三)战区级正职或相当于战区级正职军官,由军委政治部任免。
(四)副战区级和正营职或相当于本级级别军官,由特战总队政治处根据战区推荐及考核情况任免。
(五)副营级以下军官,由战区司令部根据考核任免。
(六)复训人员原则上安排在战区服役,不满三个月考察期,不得调任。
注:
1、学员干部一般指临时任命的已经进入政治指挥学院学习的学员担任代理中高级干部职务,正营职(含)以上正式职务必须从具有红尖政治指挥学院毕业资格的干部中选拨任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使用学员干部代理 。正营以下军官应具备教导大队学历资格。
2、前款所列军官职务的特殊任免程序,按照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3、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或发生严重违纪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任何一级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的所属军官的职务,并可以临时指派其他军人代理;因其他原因,军官职务出现空缺时,上级首长也可以临时指派其他军人代理。
4、依照前款规定暂时免去或者临时指派军人代理军官职务,应当尽快报请有任免权的上级审核决定,履行任免手续。
四、担任军官任职时的入伍年限分别为:
正连职:2个月以上,任副连职满1个月(必须取得档案认证资格)
正营职:三个月以上,任副营职满2个月(必须取得档案认证资格)
副战区职:九个月以上,任正营职满6个月(必须取得院校资格,红尖实名认证资格)
战区正职以上职务从副战区级干部中按德材标准选用提拔(必须取得红尖实名认证资格,院校培训毕业,累计二年以上红尖军龄,作出重要贡献)。
副战区级以下各级副职军官需满足任职前正职最低期限,各级代理职务:必须满一个月以上。
五、军官职务及级别晋升原则
(一)担任战区副职(含)以下职务军官的任职最低时间为二个月,战区正职(含)以上军官的最低任职时间为六个月,任职时间不满规定的不得予以晋升或按同级干部转业。(不含代理期)
(二)机关和院校军官,任职的最低时间参照战区相应级别干部任职年限规定执行。 机关和院校的参谋、教员等军官,每个职务等级任职的最低期限为一个月。
(三)专业技术军官任职,按照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政治部决定执行。
(四)军官任职满最低时间后,根据编制缺额和本人德才条件逐职晋升。 军官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需要的,可以提前晋升;特别优秀的,可以越职晋升。
(五)军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经历、在线时间、院校培训等资格。具体条件由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政治部规定。
(六)军官职务应当按照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任命。
(七)军官经考核不称职的,应当调任下级职务或者改做其他工作,并按照新任职务确定待遇。
(八)担任军委委员职务的军官,战区正职和战区副职平时任职的最高时间分别为三年。任职满最高年限的(军委会委员可再延期一年),应当免去或调整现任职务。
(九)根据红尖建设的需要,军委可以向非红尖单位或部门派遣军官,执行红尖交付的任务。
(十)军官可以按照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改任文职干部。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提拔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官兵公认度不高的;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六)红尖简历造假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八、选拔军队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军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注:预备役中现役军官和校联委军官任免根据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