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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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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圆满完成任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地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时代的使命任务是,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决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坚决维护地区与世界和平,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战略支撑。

    第五条 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是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HU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更加注重聚焦实战,更加注重创新驱动,更加注重体系建设,更加注重集约高效,更加注重军民融合,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作战体系,提高有效履行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能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而奋斗。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贯彻政治建军原则。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确保人民军队永远跟党走。必须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权威、维护核心、维护和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坚持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确保部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官兵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发挥政治工作生命线作用,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时代革命军人,锻造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过硬部队。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贯彻改革强军战略。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破除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坚持把抓改革任务落实作为重大政治责任,读懂改革、吃透改革、投身改革,坚决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改革决策部署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贯彻科技兴军战略。树立科技是核心战斗力的思想,坚持向科技创新要战斗力,坚持自主创新的战略基点,瞄准世界军事科技前沿,不断提高科技创新对人民军队建设和战斗力发展的贡献率,加快军队建设向质量效能型和科技密集型转变,建设创新型人民军队。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贯彻依法治军方略。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加快实现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推进军事管理革命,全面从严治军,坚持严字当头、一严到底,保持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保持高度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始终聚焦备战打仗。牢固树立战斗队思想,必须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战斗精神,培养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坚持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把谋打赢作为最大职责,按照能打胜仗的要求搞建设抓准备,锻造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的精兵劲旅。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三条 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军人誓词是: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

    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严守纪律,保守秘密,英勇顽强,不怕牺牲,苦练杀敌本领,时刻准备战斗,绝不叛离军队,誓死保卫祖国。

    第十四条 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时间不迟于入伍(入校)后90日;

    (二)宣誓前,部(分)队首长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任务和军人使命等教育;

    (三)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地点通常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旅(团)级以上单位组织宣誓时,通常举行迎军旗和送军旗仪式;

    (四)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

    (五)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所在单位的宣誓名册上签名;宣誓名册按照规定存档。

    第十五条 军人宣誓大会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其他代表致词;

    (七)首长讲话;

    (八)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

    (九)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举行迎、送军旗仪式,迎军旗在宣誓大会开始后进行,送军旗在宣誓大会结束前进行;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十六条 部(分)队组织战前动员、授装、纪念等活动,可以组织宣誓。宣誓的要求、程序和誓词内容,由旅(团)级以上单位根据任务、环境、人员等确定。

    第十七条 军人退出现役前,士兵通常集体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军官可以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通常与宣布退役命令一并进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举行军人宣誓和向军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军旗的单位可以使用军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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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一节 士兵职责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的基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法规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坚决完成任务;

    (三)刻苦训练,熟练掌握军事技能,努力提高打仗本领;

    (四)熟练操作使用和认真维护武器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五)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维护良好形象;

    (六)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

    (七)积极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提高科学文化素养;

    (八)落实安全要求,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除履行义务兵的基本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刻苦钻研专业技术,精通本职业务;

    (二)勇挑重担,以身作则,积极发挥骨干作用;

    (三)协助军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

    (四)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积极发挥纽带作用。

    第二十一条 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按照本条令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节 军官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基本职责:

    (一)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法规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身先士卒,冲锋在前;

    (三)精通本职业务,掌握打仗本领,坚决完成各项任务;

    (四)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五)忠诚勇敢,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六)爱护士兵,尊重下级,团结同志,自觉接受教育、管理和监督,处处做好表率;

    (七)拥政爱民,维护军队良好形象;

    (八)带头落实安全要求,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防范事故、案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法规规定。

    第三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二十五条 旅(团)长职责

    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同为全旅(团)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长对全旅(团)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团)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旅(团)的战备工作,指挥全旅(团)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全旅(团)的军事训练,规定营、连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旅(团)贯彻执行法规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旅(团)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

    (六)掌握所属主战武器装备战技术性能,组织开展战法研究演练,提高实战运用能力;

    (七)教育培养所属官兵,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八)领导保障工作,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领导全旅(团)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旅(团)政治委员职责

    旅(团)政治委员和旅(团)长同为全旅(团)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政治委员对全旅(团)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营长职责

    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营长对全营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营的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营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营的军事训练,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营贯彻执行法规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营的军事实力,做好人员和装备管理工作;

    (六)掌握所属主战武器装备战技术性能,组织开展战法研究演练,提高实战运用能力;

    (七)教育培养所属官兵,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八)管理好伙食,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政治教导员职责

    政治教导员和营长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政治教导员对全营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连长职责

    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连长对全连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全连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军事工作,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连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连完成战斗任务;

    (三)组织领导全连的军事训练,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连人员的技术战术水平;

    (四)教育和带领全连贯彻执行有关法规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连的军事实力,搞好人员和装备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养所属官兵,提高干部骨干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七)组织全连的保障工作;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 政治指导员职责

    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政治指导员对全连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排长职责

    排长对全排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全排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排完成战斗任务;

    (二)领导全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排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领导全排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维护正规的生活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四)教育全排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的保养、保管和使用规定;

    (五)帮助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关心爱护士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教育和监督全排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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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班长职责

    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

    (二)带领全班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带领全班爱护武器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武器装备;

    (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三条 旅(团)、营、连的副职领导隶属于本单位军政主官,协助主官工作;在主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主官的指定代行主官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相当于旅(团)、营、连、排、班的单位的各类主管人员职责,参照本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军人相互关系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军人之间应当保持健康、纯洁的相互关系。严禁吹吹拍拍、阿谀奉承,严禁拉帮结派、团团伙伙,严禁收受钱物、吃请请吃,严禁压制民主、打击报复。

    第三十六条 军官、士兵依行政职务和军衔,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首长是直接首长;在行政职务上未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军衔高的是上级,军衔低的是下级,军衔相同的是同级。

    文职干部与军官、士兵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行政职务,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同级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第三十七条 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三十八条 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首长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三十九条 不同建制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军人在战斗中与上级失掉联系时,应当积极设法恢复联系。一时无法恢复时,应当主动接受友邻部(分)队首长的指挥。如果与友邻也联系不上,应当主动组织起来,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非专业技术军衔高的负责指挥。

    第四十条 军人临时离开原建制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所到单位首长的领导和管理,并定期向原单位报告情况。

    第二节 官兵关系

    第四十一条 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关系的基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必须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则,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地完成任务。

    第四十二条 军官(文职干部)对士兵应当做到:

    (一)以身作则,依法管理,耐心说服教育,关心士兵的成长进步;

    (二)了解士兵情况,掌握士兵思想状况,热情帮助士兵解决实际问题,妥善解决与士兵的矛盾;

    (三)尊重士兵意见,维护士兵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

    (四)公道正派,对待士兵一视同仁;

    (五)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不收受士兵的钱物,不侵占士兵利益;

    (六)关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顾伤病员,热情接待来队的士兵亲属。

    第四十三条 士兵对军官(文职干部)应当做到:

    (一)尊重军官(文职干部),服从领导和管理;

    (二)忠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

    (三)虚心接受批评,坚决改正错误;

    (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

    (五)不搞极端民主化,不搞绝对平均主义;

    (六)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协助军官(文职干部)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节 机关相互关系

    第四十四条 各级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按照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上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对下级机关的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第四节 部(分)队相互关系

    第四十六条 没有隶属关系的部(分)队,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

    友邻部(分)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四十七条 部(分)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构成支援与被支援关系的部(分)队,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地行动。担任支援任务的部(分)队,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部(分)队,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部(分)队配属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首长的领导和指挥。

    第四十八条 部(分)队乘舰(船)艇、飞机航运期间,应当遵守乘坐行为守则,听从舰(船)艇、飞机指挥员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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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7-1 11:47: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礼 节

    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四十九条 军人必须有礼节,体现军人的文明素养,促进军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第五十条 军人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着军服时,通常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或者因伤病残不便行举手礼时,行注目礼。举枪礼仅限于执行阅兵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第五十一条 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军人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第五十二条 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每日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或者军衔比自己高的同志时,应当敬礼,对方应当还礼;

    (二)军人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敲门并喊“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首长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三)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四)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通常自行起立;

    (五)参加集体活动被介绍时,应当敬礼;

    (六)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和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

    (七)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八)军人受上级首长接见时,应当向首长敬礼,问候“首长好”;

    (九)上级首长到下级单位检查工作离开时,送行人员应当敬礼,上级首长应当还礼;

    (十)军人登离悬挂军旗的舰艇时,应当在码头舷梯(跳板)口附近,面向军旗立正、敬礼;数艘舰艇并靠时,只在登上第一艘舰艇前和离开最后一艘舰艇后,向军旗敬礼;登离悬挂满旗(代满旗)的舰艇时,应当向悬挂在舰艇主桅的国旗敬礼。

    第五十三条 军人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工作时;

    (二)正在操作武器装备和位于射击、驾驶位置时;

    (三)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乘坐交通工具、电梯时;

    (五)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洗手间时;

    (六)着便服时;

    (七)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五十四条 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二)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发出“立正”口令,尔后向首长敬礼和报告(报告词示例见附录四);当上级首长两人以上到场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首长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首长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首长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其敬礼和报告;

    (三)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

    (四)分队登离悬挂军旗的舰艇时,所有人员依次向军旗敬礼;登离悬挂满旗(代满旗)的舰艇时,所有人员依次向悬挂在舰艇主桅的国旗敬礼。

    第五十五条 分队在下列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遇见首长时,只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

    (一)就餐、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二)演习、实弹射击中和行军休息时;

    (三)在修理间、停机坪(机库)、船坞(码头)、车场、炮场、机械场、发射场等处进行作业时;

    (四)其他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

    第二节 军人和部(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五十六条 军人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和外宾接触时,应当讲文明,有礼貌,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见和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

    (二)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

    (三)遇见来队外宾或者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第五十七条 分队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有军队首长陪同的外宾和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的礼节,按照本条令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令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五十九条 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军人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军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

    奏唱国歌时,在场的军人应当自行立正,举止庄重,肃立致敬,自始至终跟唱;集会奏唱时,应当统一起立,设立分会场的,应当与主会场保持一致。

    第六十条 授予军旗、迎送军旗和阅兵时的礼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军人和部(分)队参加涉外活动,或者出国执行任务时,应当坚持礼仪对等原则,遵循相关国际惯例和有关外事礼节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舰(船)艇上的其他礼节和有关仪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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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军人着装

    第一节 着装的基本要求

    第六十三条 军人应当配套穿着军服,佩带军衔、级别资历章(勋表)等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军容严整、规范统一(军服的配套穿着和标志服饰的佩带见附录五,标志服饰的缀钉方法见附录六)。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国家和军队组织的重大纪念、庆典活动,通常着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着服役期间的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

    第六十四条 军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需要改变军种着装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通常由驻地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规定;驻地无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首长确定。

    军人参加集体活动的统一着装,由活动组织单位确定。

    第六十六条 军队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制军服,不得购买仿制军服以及标志服饰。军人不得变卖、拆改军服,不得将军服和标志服饰出借或者赠送给地方单位和人员。

    第二节 作训服

    第六十七条 军人在作战、战备、训练、执勤、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时,应当着作训服。其他需要统一着作训服的时机和场合,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六十八条 着夏作训服时,通常不扣上衣第一粒钮扣,可以将衣袖上卷(穿着前,先将袖子向外翻卷至腋下缝处,然后将袖口以外部分向外翻卷至与袖口接缝处,再将袖口下翻盖住翻卷部分),扣好钮扣,迷彩图案或者袖口正面外露。

    第六十九条 着冬作训服时,应当将上衣拉链拉到顶,衣领对折外翻,扣好钮扣。

    着作训大衣时,应当将拉链拉到顶,扣好钮扣;使用风帽时,可以取下绒领;不使用风帽时,可以取下风帽。

    第七十条 着作训服,通常穿作战靴(裤口扣紧塞入靴内,系带扎紧塞入靴内);课外(业余)活动时,可以穿作训鞋(裤口扣紧)。参加训练、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应当扎编织外腰带。

    着作训服佩带武器装具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航空、航天、舰(船)艇、医疗、防疫、试验等特殊岗位工作需要时,应当配套穿着专用防护服或者工作服。

    第七十二条 体能训练服,通常在体能训练、课外(业余)活动时穿着。

    第三节 常 服

    第七十三条 军人在日常工作、学习、集体生活时,通常着常服。

    第七十四条 春秋常服,通常在春季、秋季穿着;驻高原、寒冷地区的部队,冬季驻南方地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海军军人着春秋常服时,由旅级以上单位确定统一着白色或者藏青色春秋常服。

    第七十五条 夏常服,通常在夏季穿着;春季、秋季驻南方地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

    着夏常服时,应当戴夏常服帽,不系领带,不扣领扣,下摆扎于裤(裙)内;着长袖夏常服时,应当扣好上衣袖口、袖衩钮扣。

    第七十六条 冬常服、制式毛衣(绒衣)、棉大衣、常服大衣,通常在冬季穿着。春季、秋季驻寒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冬常服。着冬常服或者制式毛衣(绒衣)时,可以统一外穿棉大衣或者常服大衣。着冬常服、常服大衣时,通常戴常服大檐帽(卷檐帽),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确定戴冬帽。穿常服大衣时,可以围制式围巾。围巾置于大衣领内,竖向对折,折口朝下围于脖领处,围巾上沿高于大衣领不得超过3厘米;围巾折口在衣领前交叉,男军官的左压右,女军官的右压左。

    冬季在室内非集体活动时可以外着制式毛衣(男军人内着制式衬衣、不系领带、不扣领扣)、绒衣。

    第七十七条 着春秋常服、冬常服参加操课、检(校)阅时,通常扎外腰带。

    第四节 礼 服

    第七十八条 军官参加下列活动,应当着军官礼服:

    (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组织的建党、建军、国庆和纪念抗日战争胜利等重大纪念、庆典活动;

    (二)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三)授予军旗仪式。

    第七十九条 军官参加下列活动,可以着军官礼服:

    (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大会;

    (二)全国、全军英雄模范表彰大会;

    (三)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以及战区军种和其他副战区级单位组织的庆功表彰大会、重大纪念活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

    (五)外事活动。

    2人以上参加前款规定的同一活动,应当统一着装。

    第八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队官兵执行仪仗司礼任务时,应当着仪仗队礼宾服。

    中央军委组织的外事活动的礼兵,中央军委确定的执行其他重要礼仪任务的礼兵,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重大迎外任务的礼兵,可以着礼兵礼宾服。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乐团演奏员执行司礼演奏任务时,应当着军乐团礼宾服;其他时机和场合不得着军乐团礼宾服。

    中央军委确定的执行其他礼仪演奏任务的军乐演奏员,可以着军乐演奏员礼宾服。

    文工团演员执行演出任务时,通常着文工团演出服;其他时机和场合不得着文工团演出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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