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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红尖子熙 于 2025-9-17 17:09 编辑 bg7.png 关于举办红色尖兵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6周年歌咏比赛的通知
关于南部战区潮音同志任职命令——————————————
关于红尖IP设计嘉奖令 ———————
关于中部战区部分领导干部任职的命令----------------------------------
关于狙击同志跨战区调动申请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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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部】2022年8月25日学习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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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6 09: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马上入伍,成为红尖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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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猛子部长、粤晴副部长
内容:红色尖兵人际关系条例(202208修订版)、红色尖兵财务条例(202208修订版)、红色尖兵兵员管理条例(202208初订版)、红                        色尖兵行政管理条例(202208初定版)
参与人员:干部处代副处长落雪、政工处代副处长小霄、政工处代处长十夜
附记录:
【政】代副部长粤晴 20:59:04
1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00:09
1

【政】干部处代理副处长落雪 21:01:41
1

【政】政工处代理副处长小霄 21:01:53
1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02:35
今天我们政治部也学习下新的条例条令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03:39
首先是人际关系条例    ,大家都是来红尖很多年了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03:56
红色尖兵人际关系条例
-------------------------------
(202208修订版)

一、坚持正确的人际交往准则,建立红尖团队健康的人际关系,增进官兵的团结友谊,增强部队的凝聚力,创建和谐有序的红尖队伍是红尖一切人际关系的基础。

二、无论是运用语言、表情、体态等手段进行直接的交往,还是借助
三、也就是人与人之间思想、观点、情感、态度等的交流过程,由以上种种交流所衍生的一切有关情感、金钱等方面的直接关系均视为红尖内部人际关系。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04:24
三、红尖人员来自四面八方,文化水平、思想认识、言谈举止等都不尽相同,为了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密切官兵关系,增强部队的凝聚力、战斗力,坚持正确的人际交往准则,进行正常的红尖军人交往,维持纯洁的军队内部关系,特此制订本条例。

四、战区副职以下适龄人员,严禁在红尖内部谈恋爱,若与红尖以外人员建立恋爱关系并双方同意愿意加入红尖,或双方人员在进入红尖之时已经建立恋爱关系,经考核后不得在同一战区服役,相关战区必须将双方关系情况向政治工作部申报备案,违反者当事人员一律开除军籍。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04:42
五、战区副职以上适龄人员若经过长期了解,愿意进一步发展双方感情,需将双方情况向政治工作部申报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服役,未经批准不得在红尖内部擅自以恋人等名义公开关系。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05:00
六、红尖成员不论职务高低,如因工作,出差,旅游等原因需要得到目的地红尖战友提供帮助的,必须在行前将旅途线路,停留时间等情况报请政治工作部备案,获得批准后,总队将正式通知沿途红尖单位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提供一切食宿帮助和便利。如果未经总队批准,但沿途战友提供帮助的,不列入红尖组织关系范围。

七、红尖成员不论职务高低,在未经总队备案批准的情况下,严禁以红尖内部名义和旗号私自行动。凡因私下行为如聚会,见面以及各种交流所引发并造成的一切感情,经济等方面的纠纷或损失,一律由双方自行解决。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05:17
八、总队在任何与经济有关的重大事项上,包括装备采购、装备订制、各种捐助等活动,均由总队或政治工作部发出明确命令或通知,在规定时间期限内提供红尖帐号和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没有总队正式发布命令并指定相关责任人员的一切活动,均不再红尖职责范围之内,任何人和单位未经总队批准不得私自制作、发布与红尖有关的标识和文字,凡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05:46
九、各战区、各单位组织的各种活动,如未经总队批准备案,一律不视为红尖正式活动,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参加人员自行负责。

十、以上所述各款内容要求,只从客观上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主观上并不能保证参与人员的绝对行为安全,红尖提倡在共同的学习、训练和生活中彼此交往,相互沟通,增进理解。通过健康的人际交往,互相学习,形成共识,达到理想、志趣和道德的认同,缩短客观上存在的个性和感情差距,建立起深厚的战友情谊。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05:59
十一、红尖的人际关系,必须要做到光明磊落,忠诚守信、互尊互敬、平等待人、互相理解、谦虚谨慎、互帮互助、遵法守纪、角色规范、注意礼仪。从思想感情、学识教养、道德品质、处世态度、举止风度全方面提高红尖军人素质,树立良好红尖形象。

十二、补充条款:工作区严禁私自发布与红尖无紧密关系的求助贴子。红尖只在发生全国性的重大人员伤亡灾害事件(例如08地震)或红尖相关人员因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确实需要帮助的时候,经政治工作部派人核查确认并能组织参与和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方可开展动员全红尖性的相关活动。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06:13
特此颁布


附条例说明:
一、本条例自2022年  月  日起开始施行。
二、本条例由纪律监察部负责解释、修改和完善。


红色尖兵军委会
                             纪律监察部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第一次修订
二零二二年八月第二次修订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08:02
对了,不管是那个红尖人,借钱都要慎重,三思而后行,最近纪律部有反馈。有人借钱不还的现象,最后是雕副部长自掏腰包,所以在座各位,牢记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09:56
第二个,学习财务条例,财务账号现在由十夜管理,记住,及时做好收入和支出记录,财务账号不得私用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09:58
1

【政】干部处代理副处长落雪 21:10:01
1

【政】政工处代理副处长小霄 21:10:04
1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10:19
我们来学习财务条例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10:44
红色尖兵财务条例
-------------------------------
(202208初订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红尖币的获取
第三章 红尖币的使用范围
第四章  红尖币的使用审批流程
第五章  违规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 特殊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红色尖兵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红尖经营管理和提高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红色尖兵的官方流通货币为“红尖币”,属虚拟数字货币,专用于红色尖兵所属经济活动,不具有现实货币属性,不得扰乱现实货币市场。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10:59
第三条 红尖币主要用于缴纳学费、发放奖励、罚没款、购买改名卡、重置工作区密码等活动。
第四条 红尖币的使用仅限于红尖在籍人员及单位,个人退出现役或单位被取消建制的,由军委会收回所属红尖币,纳入统一管理。
第五条 红色尖兵政治工作部(以下简称政治部)主管全军的财务工作,负责全军财务审核、监督、检查、核算等。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11:09
第二章 红尖币的获取
第六条 红尖币的来源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答题:答对相应题目可获得红尖币奖励,答错扣除;
(二)发帖:工作区发帖,可获得一定红尖币奖励;
(三)奖励:工作表现优秀,收到相关部门表彰,可获得一定红尖币;
(四)卡密充值:按照工作区规定,使用人民币可充值一定红尖币,充值方式以工作区卡密充值的实际功能为准。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11:23
第三章 红尖币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红尖币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缴纳学费:政治指挥学院收费标准为每期5000元红尖币,教导旅收费标准为每期3000元红尖币,入学具体减免政策,优秀士兵第一次入学全额减免,后面收全额学费,表现特别优秀人员经主官推荐可减免部分学费,具体金额见招生文件,其他项目教学收费标准由政治工作部确定;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11:53
小霄,今年学院你报名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12:19
今年时间如何,可以的吧,去学院深造下,政治部就你还没学院毕业了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12:45
学费到时候和部长商量下,部里出点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12:48
@【政】政工处代理副处长小霄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13:55
(二)重置工作区密码:每重置一次密码,需缴纳300元红尖币;
(三)购买工作区道具:如购买改名卡,经个人申请,由政治工作部审批,批准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自行购买改名卡,每次费用5000元红尖币,批准后2个工作日未更名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缴纳罚款:个人或单位因违反纪律,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没款的,需按时(一般为5个工作日)足额缴纳至军委会账户,超过未缴纳的,可提请军委会直接划拨;
(五)奖励金的发放:个人或单位表现优秀的,被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可以发放一定红尖币作为奖励,具体金额及资金来源由表彰部门确定。
(六)其他用途由红色尖兵军委会确定。

【政】政工处代理副处长小霄 21:14:05
看情况吧 今年忙了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14:15
第四章 红尖币的使用审批流程
第八条 个人所有红尖币为个人专属红尖财产,受红尖相关条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自由支配所属红尖币,个人享有红尖币的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清除人员除外,红尖币由军委按相关规定没收。
第九条 单位所有红尖币为单位财产,实行“主官负责制”,单位使用红尖币须由军政主官“双签字”批准或部门主官签批。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14:32
第五章 违规的处理措施
第十条 个人或单位违反红尖币管理规定,私自骗取、采用技术手段诈取的,一经发现,没收违规所得并处以2000-3000元红尖币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红色尖兵组织纪律条令》相关规定,由纪律监察部实行纪律处分。

第六章 特殊规定
第十一条 红色尖兵各部门在册人员,因清除、强制退役、超过6个月(不含)以上未登录工作区以及受到永久封号处分等离开红色尖兵所属作战单元的,红尖币由红尖军委会强制收回,统筹使用,复训或归队后不再补发。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14:45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财务账号,仅用于收款、转账及回复收支明细贴,不得作其他使用,由专门人员负责。
第十三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


红色尖兵军委会
                             政治工作部
二零二二年八月第一次修订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14:59
附件
【**财务】
收支明细汇总贴
---------------------------------------------



        此贴为【**部财务】日常收支明细汇总贴,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明财务部门工作纪律,本着接受上级部门监督,对下级部门负责的原则,特建立此贴!



       注意: 无关人员请勿跟贴!





                           红色尖兵**
二0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部财务汇总【2022】
财务ID;**部财务
财务UID;***
现有资金;***8
财务支出明细;
附:
2022年*月*日,**部财务转入我部**红尖币,扣除手续费*币。
22022年*月*日,我部转给******红尖币。
现总计红尖币:****元

【政】部长猛子 21:15:38
本章学完了吧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15:39
财务条例 希望在座的都要去了解下



[发帖际遇]: 红尖十夜 捡了钱没交公 威望 降了 3 值 . 幸运榜 / 衰神榜
我热爱我们的红尖,一如我们热爱故土和家人。虽然我现在还没有正式加入,但我仍愿倾尽全力,去维护和捍卫它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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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26 09: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政】部长猛子 21:15:50
我说几句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15:55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16:10
部长请讲

【政】部长猛子 21:16:18
今天粤部长带大家学习的都是新修订的条例。条例是我们红尖生活的“纲”

【政】部长猛子 21:17:22
我们一切的工作和处事原则都必须紧紧围绕这个“纲”。大家都是成年人,有一定的理解判断力,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要心中有数

【政】部长猛子 21:18:46
刚才粤部长提到的有人借钱,神雕同志自己垫付的事,大家要引以为戒,没有红尖官方通知,禁止私下发生经济往来,否则出了事,红尖概不负责!

【政】部长猛子 21:19:16
我就说这两点,有感而发,粤部长请继续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20:06
是  我们继续学习另外一个条例  大家晚上都有事情  我们尽快学完  然后不懂的 到时候可以提出来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20:36
红色尖兵兵员管理条例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20:49
-----------------------
(202208初订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兵员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第三章-----兵员管理分类及实施流程
第四章-----军籍管理
第五章-----奖罚制度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21: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兵员管理办法,贯彻红色尖兵2022年转型方案和军事委员会关于转型的总体要求,落实军委决策,部门统筹,总队管理,基层落实的基本原则;突出简化程序,明确流程,重抓进出,统一管理的基本要求;继承重思想,重沟通,重表现,发扬传帮带等特点,制订本条例。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21:14
第二章 兵员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第二条 凡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中国人民解放军;自愿加入红色尖兵(以下简称红尖),自觉遵守相关条令条例的都可申请加入;表现突出并能够完满完成各项任务的,由基层单位推荐参加红色尖兵基层军官资格培训,获取初级军官资格。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21:26
第三章 兵员管理分类及实施流程
第三条 兵员管理由新训、复训、调动、退役和清除五方面组成。

第四条 新训兵员由各总队负责部署实施,具备个人档案表(参考附件一),工作区注册账号(总队申领邀请码后24小时内完成注册),完成工作区新兵五贴任务即可申请军籍;由训练管理部审核合格,定期发布军籍授予命令后,由各总队组织军籍授予和分兵。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21:35
第五条 复训兵员由各总队(个人)在工作区提出申请,训练管理部审核批准进入复训程序(参考附件二);被清除人员提出复训需经军委会批准方可进入复训程序。复训合格后由训练管理部按照归属原则进行分配,并恢复军籍。

第六条 本区域内兵员调动由总队自行管理,跨区域(总队)调动需上报训练管理部,由训练管理部协调听取双方单位(包括个人)意见,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批复,办理调动手续。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21:46
第七条 兵员正常退役由总队单位负责批准实施,并报训练管理部备案;涉及违纪违规处罚,并被勒令强制退役人员,应立即执行,并报训练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 兵员涉及清除时,由总队或执行部门会同训练管理部共同批准发布清除令,被清除兵员列入重点名单进行备案管理(参考附件三)。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21:59
第四章 军籍管理
第九条 兵员必须取得军籍(直属少年共产主义独立旅除外)方可加入各单位作战群,未能取得军籍者,应主动在一周内获取军籍,超过一周者由各单位负责劝退,超时未能清退的,追究单位责任。

第十条 军籍申报至工作区训练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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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26 09: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红尖十夜 于 2022-8-26 09:28 编辑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21:59
第四章 军籍管理
第九条 兵员必须取得军籍(直属少年共产主义独立旅除外)方可加入各单位作战群,未能取得军籍者,应主动在一周内获取军籍,超过一周者由各单位负责劝退,超时未能清退的,追究单位责任。

第十条 军籍申报至工作区训练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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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26 09:2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红尖十夜 于 2022-8-26 09:31 编辑

上楼空白部分讲内容为红色尖兵兵员管理条例(202208初定版)第十条以后内容。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25:16
条例条令很多  我们政治部需要知道这些条例出自哪  我们很多的通知都是根据条例条令颁布的  所以我们要学习的东西更多  希望大家都去看看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25:47
颁布通知的时候  可以及时根据条例颁布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26:36
后期的个人档案贴  根据兵员管理  个人档案及时跟新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27:08
@【政】干部处干事落雪 落雪 这个事情要备注下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27:36
接着继续学习下一个条例  今天学习4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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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26 09:3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28:03
红色尖兵行政管理条例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28:17
(202208初订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值班制度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四章-----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章-----请销假制度
第六章-----工作交接制度
第七章-----节日战备制度
第八章-----工作区管理制度
第九章-----活动及宣传工作制度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28: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红色尖兵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良好的作战环境,巩固和提高各项建设工作的战斗力,使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根据红尖相关条例条令和红尖建设实际战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管理条例基本任务:使每位红尖干部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红尖全军良好的思想作风,提高红尖官兵的执行效率,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红尖全体官兵圆满完成任务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28:38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红色尖兵所有现役单位(战略支援总队及特训总队需依照本条例制定本单位行政管理制度)。本条例是红色尖兵行政工作建设的基本依据。各级军政首长和机关部门,对本条例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28:49
第二章 值班制度
第四条 红尖各级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保证及时、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一)营、连级单位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二)旅级及以上单位建立首长值班和值日制度;
(三)战区及以上单位建立司令部值班和值日制度;
(四)会议室、活动室等,建立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
(五)总队级单位按照首长特殊指示执行值班值日制度。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29:02
第五条 值班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所属部队活动情况以及人员状态;
(二)督促全体人员保持规定的战斗准备;
(三)接收和按照规定发放命令、通知,并监督执行;
(四)维护所属部队的生活秩序和军容风纪;
(五)检查临时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
(六)检查部队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置意外情况;
(七)负责全体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报告;
(八)战区级单位值班员由营级单位主官轮流担任,负责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报告,并根据本单位首长的指示处理有关事项。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29:12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负责在工作区登记值班日志,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将自己所去的地点和时间,报告上级值班员或者首长。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29:22
第六条 机关值班员由机关人员轮流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本单位的战备以及活动情况;
(二)及时将首长的命令指示,传达给所属部队和有关人员,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本单位主官;
(四)督促检查所属单位遵守值班规定,将本单位一日活动情况,综合报告值班首长和上级值班员,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五)接待因公驻访人员。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29:34
第七条 值班首长由本级军政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敌情、社情、舆情动向和红尖战备状态;
(二)督促检查各单位指挥职能,保证其处于规定的状态,有效实施不间断指挥;
(三)组织指挥所属单位抗击敌人的突然袭击和应对其他意外情况;
(四)维护总队生活秩序,监督日常军事勤务活动;
(五)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六)检查本级和下级值班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值班制度具体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执行,战略支援总队及特训总队需依据本条例制定本单位值班管理制度。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29:45
第八条 处罚
(一)总队级(不含)及以下单位组织例会期间,值班员未能履行基本职责的,当值人员口头警告处分,罚处红尖币100元;
(二)总队级(含)及部级单位组织会议期间,值班员未能履行基本职责的,当值人员书面警告处分,罚处红尖币500元;
(三)红尖总队会议期间,值班员未能履行基本职责的,当值人员严重警告处分,罚处红尖币1000元,并罚处值班单位红尖币1000元。
(四)会议期间,查岗溜号人员,情况严重的,处于个人红尖币100元到500元处罚,相关单位红尖币100元到500元处罚。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30:00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营级(大队)的例行会议
(一)营(大队)部级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由营级(大队)首长主持,连级及以上干部参加,通常包括分析完成任务、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二)全营(大队)例行会议,原则每周召开1次,由营级(大队)首长主持,全营官兵参加,主要是营级(大队)首长或者选派代表向全营例行会议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士兵的批评和建议。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30:10
第十条 战区(支队)级单位的行政会议
(一)战区(支队)司令部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由战区级(支队)首长主持,营级及以上干部参加,通常包括分析完成任务、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二)战区(支队)例行会议,每周召开1次,由战区级(支队)首长主持,全战区(支队)官兵参加,主要是战区级(支队)首长或者选派代表向战区例行会议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士兵的批评和建议。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30:21
总队各单位例会,由各总队按照实际情况制定会议制度,实施规范管理。具体办法参照会议制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实施,灵活安排但不能违反条例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总部单位的行政会议
总部单位的行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部级单位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一般为政治工作部、纪律监察部、训练管理部、宣传工作部、特战总队、特训总队、战略支援总队首长参加(特殊会议可根据需要扩大参会人员范围)。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30:31
第十二条 处罚
(一)总队各级别单位会议制度,应该按照总队拟定的会议制度贯彻执行。
(二)纪律监察部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未按章执行的,主官警告处分一次,并罚处红尖币单位200元
(三)情况严重的,超过3次(含)以上的未执行会议制度的,按照组织纪律条例相关规定,处于降职以下警告以上处分,并罚处单位红尖币1000元。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30:45
第四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请示
(一)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二)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五条 报告
(三)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四)各级应当逐日向上级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五)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31:08
第十四条 处罚
(一)下级单位未执行请示报告程序,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未请示,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未报告的,单位主官处于警告以上记大过(含)以下处分,并罚处本单位红尖币1000元;
(二)上级对下级的请示或报告未及时答复的,造成工作延误的,本单位主官处于警告以上记大过(含)以下处分,并罚处本单位红尖币1000元。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31:20
须按级请假,履行审批手续,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不参加上述行动。

第十六条因现实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当如实报告并编写请假申请条,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不能按时归队需续假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31:40
第十七条请假3日以内的,士兵由营级(大队)首长批准,未编入营级(大队)的士兵由直接管理的上级首长批准,军官请假由直接首长批准。

第十八条请假3日以上10日以内的人员,士兵由战区级首长批准,未编入营级(大队)的士兵由营级(大队)首长批准,副战区级(不含)以下军官请假由总队级首长批准。

请假10以上的人员,士兵由训练管理部批准,副战区级(含)到部级干部由军委会批准

我热爱我们的红尖,一如我们热爱故土和家人。虽然我现在还没有正式加入,但我仍愿倾尽全力,去维护和捍卫它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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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26 09: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31:55
第二十条 请假人员归队后,需及时销假并向直接首长汇报休假期间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并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予的假期应与休养期一致或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单位应当建立休假计划报备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检查、通报落实情况。
总部发布特别行动时,请假、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归队。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32:07
第二十四条 处罚
(一)未经批准请假擅自脱岗的队员,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到清除级别的处分,并罚处个人红尖币100元到1000元,罚处相关单位红尖币100元到1000元;
(二)请假到时未归的队员,视情况严重,给予给予警告到清除级别的处分,并罚处个人红尖币100元到1000元,罚处相关单位红尖币100元到1000元;
(三)未经批准请假擅自脱岗的干部,视情节严重,给予留职察看到清除级别的处分,并罚处个人红尖币500元到1000元,罚处相关单位红尖币500元到2000元;
(四)请假到时未归的干部,视情况严重,给予给予留职察看到清除级别的处分,并罚处个人红尖币500元到1000元,罚处相关单位红尖币500元到2000元。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32:28
第二十四条 处罚
(一)未经批准请假擅自脱岗的队员,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到清除级别的处分,并罚处个人红尖币100元到1000元,罚处相关单位红尖币100元到1000元;
(二)请假到时未归的队员,视情况严重,给予给予警告到清除级别的处分,并罚处个人红尖币100元到1000元,罚处相关单位红尖币100元到1000元;
(三)未经批准请假擅自脱岗的干部,视情节严重,给予留职察看到清除级别的处分,并罚处个人红尖币500元到1000元,罚处相关单位红尖币500元到2000元;
(四)请假到时未归的干部,视情况严重,给予给予留职察看到清除级别的处分,并罚处个人红尖币500元到1000元,罚处相关单位红尖币500元到2000元。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32:46
第二十七条 单位调离原建制、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按照上级指示进行交接。交接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应当严密组织,严格手续,严防物资经费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完成后双方共同向上级首长汇报。

第二十八条 红尖官兵因公外出、休假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财务、资料、武器等向代职人员进行交代。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32:59
第二十九条 处罚
(一)工作调动未执行交接制度的,当事队员(或干部)处于停职处分,并罚处红尖币500元,直到执行交接制度后,恢复职务;
(二)原单位未及时配合执行交接制度的,单位主官处于警告到严重警告以下(含)处分 ,并罚处红尖币500元,罚处单位红尖币500元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33:10
第七章 节日战备制度
第三十条 各级单位应当按照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周密组织节日战备。

第三十一条 节日战备前,各级单位应当组织战备教育和战备检查,制定战备方案,修订完善应急行动方案,落实各项战备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节日战备期间,各级单位应当加强战备值班。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做好随时出动执行任务的准备。

第三十三条 节日战备结束后,各级单位应当逐级上报节日战备情况,组织部队恢复经常性戒备状态。

第三十四条  节日期间未执行节日战备制度的,单位主官处于警告处分,并罚处红尖币1000元。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33:28
第八章 工作区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所有红尖同志需每天在工作区签到,各单位应每月组织检查,每月签到低于10天 的,处罚红尖币200元。

第三十六条 所有红尖同志应及时更新个人资料,填写规范的编制及单位,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处罚红尖币200元。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33:41
第三十七条 红尖同志不得在红尖操场以外的任何场所灌水,如发现违规发贴的,处罚红尖币200元。

第三十八条 红尖同志在红尖原创版块发帖,需遵守原创版块版规,不得恶意灌水,如发现违规发帖的,版主可处以警告、删贴,并处罚红尖币200元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除工作需要,各单位只允许在本单位工作区发贴,不得随意在其它单位发贴,如发现违规发贴的,处罚当事人及所属单位红尖币500元。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33:56
第四十条 对于工作区的命令通知,主送单位需在24小时内跟贴,其它单位应积极参与了解。主送单位未按要求跟贴的,处罚单位红尖币500元;无关人员未按回复命令格式随意跟贴的,处罚相关人员红尖币红尖币500元,处罚相关单位红尖币500元。

第四十一条 在工作区发帖需规范,原则上除重要命令通知、各单位规定重要文件,其它帖不得使用彩色字体,应保持工作区的整洁,严肃性。如发现恶性违规发贴的,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各处罚红尖币1000元。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34:07
九章:活动及宣传工作制度
第四十二条 宣传工作由红尖日历、各单位宣传号,微信公众号、文章征集、工作区原创优秀作品、红尖电台组六部分组成,并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需要,设定每期公众号的不同内容,达到与时俱进,贴近现实生活的宣传需要。

第四十三条 因电台工作的特殊性,在重大活动中如发现有合适的人员,经过单位主官同意,本人自愿,可临时抽调进入电台组帮助工作。进入电台组人员,要求加入到电台节目制作过程中,完成电台组交予的任务,确保节目顺利进行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34:21
第四十四条 在宣传公众号发布内容后,宣传部相关负责人会发至总部,请各单位在收到宣传公众号发布的宣传内容后,及时组织本单位人员转发宣传。

第四十五条 重大节日及具有纪念意义的时期举办全军范围内的庆祝或纪念活动,由宣传工作部或军委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筹备,全军负责协助。其他小范围活动由举办方提前向宣传工作部申请,由宣传部批准后方可筹备举办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34:35
第四十六条 主办方筹备组可以在全军范围内挑选工作人员,配合完成活动相关的具体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工作的,需提前告知筹备组工作人员,无故因个人情绪影响活动的按组织纪律条例追加处分。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34:47
第四十七条 处罚:
(一) 在宣传工作中,未积极完成任务的,按照宣传部的相关通告给予相关单位处分,主官处于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并罚处红尖币100元到1000元
(二)在重大活动中,未积极配合,未按时完成相关工作的,按照宣传部的相关通告,给予单位或个人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并罚处红尖币100元到1000元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35:00
附条例说明:
一、本条例自2022年   月   日起开始施行。
二、本条例由纪律监察部负责解释、修改和完善。


红色尖兵军委会
                             纪律监察部
二零二二年八月第一次修订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36:32
行政管理条例    大家都去看看  每月签到必须超过10天 还有举行重大活动的时候  要积极配合  不要到关键时刻掉链子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36:42
这个是不允许的事情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36:52
扣9

【政】政工处代理副处长小霄 21:37:00
9

【政】政工处代处长十夜 21:37:30
9

【政】干部处代理副处长落雪 21:37:36
9

【政】代副部长粤晴 21:38:47
今天学习到此结束  部长和 我说的注意事项  大家都注意点

我热爱我们的红尖,一如我们热爱故土和家人。虽然我现在还没有正式加入,但我仍愿倾尽全力,去维护和捍卫它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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