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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尖兵纪律监察部日常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一、为发挥纪律监察部(以下称纪察部)在红色尖兵组织中的工作效能,促进纪、检、监、察的正常运行,巩固和提高纪察部战斗力,根据红尖三大条令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红色尖兵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纪察部在红尖军委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依据红色尖兵相关条令条例制订纪律监察制度,建立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负责征集相关意见,并提出修改计划;负责依照相关条令、制度、规定,监督各单位运行;调查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并提出处罚意见。纪察部拥有相对独立处罚权力。
三、纪察部工作必须讲究实事求是,重证据、勤调查、多研究,在适用条令条例上保证人人平等。
四、纪察部干部必须熟悉监察业务,遵规守纪,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五、纪察部干部依据条令条例执行职能,受红色尖兵各条令条例等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纪察部干部依法正常执行工作,不得打击报复纪检监察人员。
第二章:纪察部工作职能
六、部长在军委会的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纪察部的全面工作开展,全面统筹规划本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军委的指示、决定,保证军委会对纪察部各项工作的领导。
七、副部长协助部长负责纪察部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根据各处干部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标准和要求,分配分管各处级干部具体工作。
八、负责监督落实红色尖兵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条令条例、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军政后勤等领导岗位的责任及红尖官兵军事训练、作战任务、生活作息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加强规范军事化管理,依据条令条例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奖惩措施。
九、对红尖各部门及下属官兵进行不定期的懒政庸政、违规违纪等方面的审查与考核。
十、建立健全红尖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完善红尖军事化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检查,验收。
十一、受理红尖官兵对红尖各部门及个人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申诉。
十二、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军务巡查,对查处的问题及时处理并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
十三、对违反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人员,根据调查结果,依据相关条令条例做出罚款红尖币、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处分的决议,并上报军委会。
十四、完成军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纪察部工作权限
十五、纪律监察部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调查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涉案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号及其它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调查的部门和人员就涉案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调查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条令条例、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十六、纪律监察部在调查违规违纪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暂与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相关条令条例、各项规章制度的文件、资料和其它有关的材料。 2、责令案件部门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销毁、修改、转移与案件有关的物证资料。 3、责令案件涉嫌部门和涉嫌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前往纪律监察部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4、依据条令条例等规章制度建议军委会或政治工作部等有关部门暂停有严重违规违纪的嫌疑人员的职务。
十七、纪律监察部根据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 1、违反条令条例等规章制度,应当予以纠正的。 2、各部门做出的决定、命令等违反条令条例及规章制度,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3、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且违反相关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应当予以纠正的。 4、依照条令条例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应当给予惩处的。 5、对于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条令条例等规章制度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罚款红尖币、降级、降衔、清除处分的。 6、典型案件结案后,应组织各部门及官兵集体学习总结经验教训。
十八、纪律监察部根据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做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纪律监察部根据有关决定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四章:纪察部工作程序
十九、根据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年/季度纪律监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十、对于需要查处的案件,要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规违纪行为并需要给予惩处的,需在事发24小时内受理并安排调查。对重大复杂且涉案人员较多的案件,可要求政治工作部、训练管理部、宣传工作部及三总队协助调查。
二十一、纪察部案件调查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如办理的涉事案件与本人及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涉事案件的,应当回避。
二十二、纪察部对于正在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规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实施惩处措施的,应予撤销案件,并告知被调查部门和被调查人员。
二十三、纪察部做出的重要的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的监察建议,需呈报军委会批准。
二十四、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24小时内确认收到,并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呈报纪律监察部。
二十五、被执行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其部门负责人给予加重惩处: 1、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2、利用职权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3、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涉事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号及其它有关材料和其它必要情况的。 4、拒绝在规定时间前往纪律监察部就纪律监察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5、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6、阻扰、抗拒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7、对申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和监察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二十六、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提出申诉,在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一、本规定自2022年8月19日起开始施行。 二、本规定由纪律监察部负责解释、修改和完善。
红色尖兵军委会 纪律监察部 二零二二年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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