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见习教官暖暖 19:36:01
第四章 奖励 (奖励细则详见附件)
第一节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节 奖励的项目
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战区嘉奖;
(二)总队嘉奖
(三)全军嘉奖
(四)优秀士兵(每年度)
(五)三等功;
(六)二等功;
(七)一等功;
(八)荣誉称号;
(九)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队员,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队员,可以提前晋衔并做为后备干部选拨时的优先考核标准。
第三节 奖励的条件
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给予嘉奖。
【南】待训新兵赤焱 19:39:03
是!
【南】见习教官暖暖 19:39:22
第四节 奖励的权限
(一)战区嘉奖由战区或相当于战区级单位批准;
(二)总队嘉奖由总队级或者相当于总队级单位批准;
(三)全军嘉奖由军委会批准;
(四)年度优秀士兵、个人三等功由总队会同政治工作部联合审批;
(五)集体三等功、个人二等功奖励由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纪律监察部联合审批;
(六)集体二等功、一等功、荣誉勋章、荣誉称号由红尖军委会批准。
工作区军衔、勋章授予或撤销,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核,并按照军委会命令统一组织实施。
【南】待训新兵赤焱 19:42:03
是!
【南】见习教官暖暖 19:42:08
第五节 奖励的实施.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单位推荐或者政工部门提名,经所在单位民主评议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确定申报奖励的等级,撰写事迹材料,工作区指定板块填写申请和请示,相关单位按照批准权限和程序逐级申报。
2、对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施前,奖励批准机关的部门应当征求上级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事迹和奖励条件,确定奖励等级,并组织公示。
3、奖励通常应当按照奖励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对个人和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第六节 获奖的标志和待遇
由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和集体颁发奖励命令并授予相应奖章。个人和集体在同一个奖励项目上获得新的奖励并且超过上次奖励级别的,一般只颁发高级别奖章,获得奖励级别与以往相同的,可累积记录奖励次数。
【南】待训新兵赤焱 19:43:58
是!
【南】见习教官暖暖 19:44:15
第七节 奖励的撤销
获得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问题,骗取奖励的;
(二)获得授予集体嘉奖以上奖励的集体发生严重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获得个人嘉奖以上奖励的受到开除处分、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
撤销奖励,由原奖励申报机关按照程序报请原奖励批准机关审批。特殊情况下,原奖励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南】待训新兵赤焱 19:47:00
是!
【南】见习教官暖暖 19:47:11
第五章 处分 (处分细则参照《红尖行政处分条例》)
凡是违反条令条例和红尖公布的纪律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降级、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军籍的处罚。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惩前毙后,治病救人。
第二节 处分的项目
队员: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衔、留用察看、除名、开除军籍。
单位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衔、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军籍、取消建制。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违反我军条令和日常管理纪律的一切行为,并没有认真检讨、总结教训。
【南】待训新兵赤焱 19:49:55
是!
【南】见习教官暖暖 19:50:12
第四节 处分的实施权限
1、队员的警告可以由本单位主官实施。
2、正营(含)或相当于正营级(含)以下干部的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查看处分,由战区或相当于战区级单位批准实施。
3、正营(含)或相当于正营级(含)以下干部降衔、降职、撤职;副战区职(含)或相当于副战区职(含)以上到副总队级(含)或相当于副总队级(含)以下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处分,由总队级单位批准实施
4、副战区职(含)或相当于副战区级(含)以上到副总队级(含)或相当于副总队级(含)以下干部的降衔、降职、撤职;部级(正职)以下机关干部的机关降衔、降职、撤职处分,由纪律监察部批准实施;
4、总队级(含)或相当于总队级(含)以上到部级正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降衔、降职、撤职由红尖军委会批准,指定军委纪律监察部代发实施。
5、队员的开除军籍处分由总队或执行部门会同训练管理部共同批准实施;正营(含)或相当于正营级(含)以下的干部开除军籍由纪律监察部会同训练管理部共同批准实施;副战区职(含)或相当于副战区级(含)以上的干部开除军籍由红尖军委会批准实施;
【南】待训新兵赤焱 19:52:01
是!
【南】见习教官暖暖 19:52:23
6、纪律监察部应定期巡视,纠察违纪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应及时向上一级单位通报,重大特殊情况由军委会指定专权查处。
7、取消建制处分由军委会单独批准实施。
各级单位所有处分,必须及时报备军委纪律监察部备案;实施开除军籍处分后,必须及时报备训练管理部备案。
【南】待训新兵赤焱 19:59:09
是!
【南】见习教官暖暖 19:59:20
第五节 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违纪者主管单位组织或者相关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上级审定;
(三)根据决定,由批准单位的军政首长实施处分。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越级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下级单位通告,并对此负责。
第六节 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五日以内给予处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七节 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十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八节 处分通常应当按照处分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南】待训新兵赤焱 20:00:46
是!
【南】见习教官暖暖 20:00:55
第九节: 处罚基本原则:
1、违反纪律条令五大基本原则的立即开除军籍。
2、违反纪律条令第三章第三至第九条的视情节轻重可处以警告、记过、降衔、降职处分。
3、违反纪律条令第三章第十至第十四条的视情节轻重可处以降衔、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军籍处分。
4、违反纪律条令第十条相关内容,一经核实相关部门应予以责令限期解散,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说明的,参与人员一律开除军籍
【南】待训新兵赤焱 20:03:00
是
【南】见习教官暖暖 20:03:11
第六章 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一节 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各级首长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官兵的法纪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第二节 各级首长必须按照本条令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正确地实施奖惩,对滥施奖惩或者利用奖惩以权谋私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第三节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情况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南】待训新兵赤焱 20:05:19
是!
【南】见习教官暖暖 20:05:29
第七章 特殊措施
凡做出严重违反我军纪律、影响我军声誉和形象的行为,以及无中生有、造谣生事、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开除军籍。开除军籍后无特殊贡献半年内不得在任何战区复训。
第八章 控告和申诉
可向处分实施权限主体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
【南】待训新兵赤焱 20:10:54
是!
【南】见习教官暖暖 20:11:02
第九章 士兵退役
一、队员入伍后未满三个月,无法继续履行服役职责或不愿再继续留队服役,一律按清退处理,不保留军籍或编制。
二、队员入伍满三个月以上,无法继续在红尖服役或长期不能完成各项工作者,可以申请退役,保留红尖军籍。
三,退役队员在退出红尖组织后,违反纪律第三条至第六条、第九条相关规定,情况严重的,清除处理,不保留军籍。
四、队员退出现役后,必须退出所有红尖编制内作战群体,无特殊贡献三个月内不得在任何单位复训。
以上条令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南】待训新兵赤焱 20:15:06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