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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或发生严重违纪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任何一级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的所属军官的职务,并可以临时指派其他军人代理;因其他原因,军官职务出现空缺时,上级首长也可以临时指派其他军人代理。 依照前款规定暂时免去或者临时指派军人代理军官职务,应当尽快报请有任免权的上级审核决定,履行任免手续。 第十四条 担任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任职时的入伍年限分别为: 正连职:一个月以上(必须取得档案认证资格)正营职:三个月以上(必须取得档案认证资格)正旅职:六个月以上(必须取得院校资格,红尖实名认证资格)副战区职:九个月以上(必须取得院校资格,红尖实名认证资格)战区正职以上职务从副战区级干部中按德材标准选用提拔(必须取得红尖实名认证资格,院校培训毕业,累计二年以上红尖军龄,作出重要贡献)。副旅级以下各级副职军官需满足任职前正职最低期限,各级代理职务:必须满一个月以上。 第十五条 作战部队战区正职到副营职级别军官,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时间为一年,特殊情况经军委政治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超过任职期限不能晋升或调整的将按转业或退役处理。 第十六条 认证档案认证:个人资料,个人照片,建立军官档案。实名认证:工作区实名认证,需提供身份证照。 第十七条 担任战区副职(含)以下职务军官的任职最低时间为二个月,战区正职(含)以上军官的最低任职时间为六个月,任职时间不满规定的不得予以晋升或按同级干部转业。(不含代理期) 第十八条 机关和院校军官,任职的最低时间参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机关和院校的参谋、教员等军官,每个职务等级任职的最低期限为一个月。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军官任职,按照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决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军官任职满最低时间后,才能根据编制缺额和本人德才条件逐职晋升。 军官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需要的,可以提前晋升;特别优秀的,可以越职晋升。 第二十一条 军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经历、在线时间、院校培训等资格。具体条件由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军官职务应当按照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任命。 第二十三条 军官经考核不称职的,应当调任下级职务或者改做其他工作,并按照新任职务确定待遇。 第二十四条 担任军委委员职务的军官,战区正职和战区副职平时任职的最高时间分别为三年。任职满最高年限的(军委会委员可再延期一年),应当免去或调整现任职务。 第二十五条 根据红尖建设的需要,总部可以向非红尖单位或部门派遣军官,执行红尖交付的任务。 第二十六条 军官可以按照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改任文职干部。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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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军官应当在不同岗位或者不同单位之间进行交流,具体办法由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军官在一个岗位任职满下列年限的,应当交流:(一)作战部队担任正旅以下主官职务的,六个月;担任战区副职以上至直属单位各级主官职务的,十二个月;(二)作战部队以外单位担任相当于战区副职以下主官职务的,十二个月; (三)机关担任参谋、处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十二个月;担任参谋,教员及少数专业性强和工作特别需要的除外。 担任其他职务的军官,也应当根据需要进行交流。 第二十九条 军官轮岗和交流应定期举行,交流时间至少一个月以上。 第三十条 军官原则不许越级管理和指挥,除战时或重大突发事件以外。 第三十一条 军官原则不得在其他作战单位群担任职务,但是工作特别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军官在执行职务时,如有不妥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沟通。 第五章 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5 J K) G- e7 M+ @: i
第三十三条 军官在作战和军队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按照红色尖兵总队常务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以及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 第三十四条 军官违反军纪的,按照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者降衔、停职、撤职、开除军籍以及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处分。各级军官处分应按照组织纪律条例规定的处分权限实施。 第三十五条 被撤职的军官,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具体情况,安排新的职务;未任命新的职务的,应当确定职务等级待遇。 受到红尖严重警告处分的一个月内不得任命新的职务,受到红尖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二个月内不得任命新的职务,受到降职以上处分的军官,三个月内不得恢复或担任原等级的职务。 第三十六条 军官违反法律,构成言论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军官的待遇 - O4 |* o7 O# ?# {
第三十七条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根据本人现役职务军衔可以申请对应工作区军衔,按照红色尖兵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红色尖兵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八条 军官享受精华奖励,原创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军官的奖励的待遇。 第三十九条 军官按不同等级将享受到任务预支金,但金额按各单位总财政比例提取,一般不超过10%。 第四十条 军官享受工作区相应军官待遇。 第四十一条 军官如有在岗不负责或消极怠工,违抗命令等情况,将取消工资及其他待遇,具体情况由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二条 军官私自离队将取消一切军官待遇。 z" w- W7 o6 y: ]: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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