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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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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区个人嘉奖集体嘉奖文艺汇演铜质勋章

发表于 2022-5-10 09: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移动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红色尖兵军衔】:三级军士长
【红色尖兵职务】:代理主任
【红色尖兵部门】:特战总队南部战区宣传部
【红色尖兵编制】:HSJB- TZ- NB-XC001
【红色尖兵军籍】:红尖80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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