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繁體中文 劰载中...

红色尖兵

 找回密码
 立即入伍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2|回复: 0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17

[复制链接]

167

主题

613

回帖

4万

积分

三级军士长

UID
3850
好友
0
注册时间
2020-4-2
最后登录
2025-9-21
在线时间
3788 小时
积分
42487

战区个人嘉奖集体嘉奖文艺汇演铜质勋章

发表于 2022-5-10 13: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移动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第二百三十二条 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第二百三十六条 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次续冻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


权利人书面申请出售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其他权利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所得价款由公安机关在银行指定专门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所有人。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第二百四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


禁止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第二百四十一条 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第二百四十二条 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二百四十三条 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百四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第二百四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红色尖兵军衔】:三级军士长
【红色尖兵职务】:代理主任
【红色尖兵部门】:特战总队南部战区宣传部
【红色尖兵编制】:HSJB- TZ- NB-XC001
【红色尖兵军籍】:红尖8039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滑块验证:
高级模式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入伍

本版积分规则

Loading...

QQ|Archiver|小黑屋|红色尖兵 ( 辽ICP备2025067198号 )

返回顶部
x

红色尖兵微信公众号

GMT+8, 2025-11-5 02:09 , Processed in 0.030477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红色尖兵 X3.4

© 2007-2025官方网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