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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 23: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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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红尖耿瑞 于 2016-1-27 15:13 编辑  
 
组织纪律条例学习记录 
带训教官:耿瑞 
 
第八条 红尖成员必须遵守论坛的有关规定,严厉禁止发表违反论坛规定的言论. 八中队新兵逸飞(1137181683) 15:39:50 是 宣传教官耿瑞(382206912) 15:39:57 第九条 各单位成员应经常在红尖首页进行发贴、发言,原则上每天必须报到,有事须请假。 第十条 每一名正式进入红尖序列的队员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头像、签名和作战群名字,对于部队授与的军籍、军衔、头像、签名以及作战群名字不得修改。 第十一条 红尖现役成员不得以红尖内ID组建其它团体,未经允许不得参与加入其它团体,如果特殊原因有三名以上现役人员加入必须向政治部申报备案。未经红尖授权允许禁止在红尖范围外以红尖名义和身份发表言论或开展活动。 八中队新兵逸飞(1137181683) 15:40:11 是 宣传教官耿瑞(382206912) 15:40:38 第十二条:未经上级允许,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脱离所属单位作战群,非本单位人员禁止进入作战群,不同单位非执行特殊情况或任务不得串群。如果因意外原因掉出必须马上申请归队,超过二十四小时未归按逃兵处理。 第十三条:严禁在作战群内使用马甲,严禁在各群说脏话,做任何有损军人声誉和与军人形象不般配的言行。 第十四条 红色尖兵特战总队的纪律,是建立在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第十五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首长的模范作用和群众监督,使官兵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十六条 奖励和处分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对遵守和维护纪律表现突出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奖励;对违反和破坏纪律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本条令所规定的对单位和人员的奖罚,依据以下几章之具体规定执行。 八中队新兵逸飞(1137181683) 15:40:54 是 宣传教官耿瑞(382206912) 15:41:13 第四章 奖励 第一节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节 奖励的项目 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优秀士兵(每年度) (三)三等功; (四)二等功; (五)一等功; (六)荣誉称号; (七)颁发勋章。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队员,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队员,可以提前晋衔并做为干部选拨时的优先考核标准。 八中队新兵逸飞(1137181683) 15:42:07 是 宣传教官耿瑞(382206912) 15:42:24 第三节 奖励的条件 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给予嘉奖。 第四节 奖励的权限 队员奖励: (一)嘉奖可以由支队或相当于支队级别主官批准; (二)优秀士兵、三等功可以由区队或相当于区队级别主官批准; (三)二等功由总政治部批准; (四)一等功、荣誉勋章、荣誉称号的颁发由红尖常务委员会研究批准。 单位奖励:所有单位奖励由总参、总政治部具体实施。 八中队新兵逸飞(1137181683) 15:42:31 是 宣传教官耿瑞(382206912) 15:42:47 第五节 奖励的实施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单位推荐或者政工部门提名,经所在单位民主评议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确定申报奖励的等级,填写奖励审批表,撰写事迹材料和请示,按照批准权限和程序逐级申报。 2、对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施前,奖励批准机关的政工部门应当征求上级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事迹和奖励条件,确定奖励等级,并组织公示。 3、奖励通常应当按照奖励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对个人和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第六节 获奖的标志和待遇   由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和集体颁发奖励命令并授与相应奖章。个人和集体获得新的奖励并且超过上次奖励级别的,一般只颁发高级别奖章,获得奖励级别与以往相同的,可累积记录奖励次数。 八中队新兵逸飞(1137181683) 15:42:55 是 宣传教官耿瑞(382206912) 15:43:19 逸飞认真看 宣传教官耿瑞(382206912) 15:43:39 第七节 奖励的撤销    获得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问题,骗取奖励的;    (二)获得授予集体嘉奖以上奖励的集体发生严重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获得个人嘉奖以上奖励的受到开除处分、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   撤销奖励,由原奖励申报机关按照程序报请原奖励批准机关审批。特殊情况下,原奖励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五章 处分 凡是违反条令条例和总队公布的纪律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降级、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军籍的处罚。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惩前毙后,治病救人。 第二节 处分的项目 队员: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衔、留用察看、除名、开除军籍。 单位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衔、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军籍、取消编制。 八中队新兵逸飞(1137181683) 15:43:41 是 宣传教官耿瑞(382206912) 15:43:59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违反我军条令和日常管理纪律的一切行为,并没有认真检讨、总结教训。 第四节 处分的实施权限 1、队员的警告可以由本单位主官实施。 2、队员和干部的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可以由支队或相当于支队一级机关批准实施。 3、战区副职以下干部的降职、撤职可以由战区或相当于战区一级机关批准实施。 4、战区副职或相当于战区副职级别以上干部的降职、撤职由总政治部批准,战区正职以上干部的处份权限参见军官条例。 5、开除军籍必须报请总政治部批准实施。 各级任何处份必须向上一级上报备案。 第五节 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常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上级审定; (三)根据常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军政首长实施处分。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越级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常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六节 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五日以内给予处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七节 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十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八中队新兵逸飞(1137181683) 15:44:20 是 宣传教官耿瑞(382206912) 15:44:27 第八节 处分通常应当按照处分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九节:处罚基本原则: 1、违反纪律条令五大基本原则的立即开除军籍。 2、违反纪律条令第三章第一至第九款的视情节轻重可处以警告、记过、降衔、降职处份。 3、违反纪律条令第三章第十至第十三款的视情节轻重可处以降衔、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军籍处份。 第六章 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一节 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各级首长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官兵的法纪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第二节 各级首长必须按照本条令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正确地实施奖惩,对滥施奖惩或者利用奖惩以权谋私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第三节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情况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八中队新兵逸飞(1137181683) 15:45:24 是 宣传教官耿瑞(382206912) 15:45:38 第七章 特殊措施 凡做出严重违反我军纪律、影响我军声誉和形象的行为,以及无中生有、造谣生事、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开除军籍。开除军籍后无特殊贡献半年内不得在任何战区复训。 第八章 控告和申诉 可向处分实施权限主体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 第九章 退役 一、士兵下队后未满三个月,无法继续履行服役职责或不愿再继续留队服役,一律按清退处理,不保留军籍编制。 二、士兵下队满三个月以上,无法继续在红尖服役或长期不能完成各项工作者,可以退出现役,保留红尖军籍。 三、士兵退役由支队或相当于支队一级申报,战区批准并报总政治部备案。士兵入伍满半年时间后若在短时期内无法履行服役义务,可以申请转入区直属中队,由战区或相当于战区一级机关批准。 退出现役后,必须退出所有红尖编制内作战群体,无特殊贡献三个月内不得在任何战区复训。 以上条令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红色尖兵特战总队 总政治部 总参谋部 2007-08-1 第一次修订 2008-01-15 第二次修订 2008-12-17 第三次修订 2009-12-1日 第四次修订 2011-03-23第五次修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中队新兵逸飞(1137181683) 15:45:46 是 宣传教官耿瑞(382206912) 15:46:57 附:红色尖兵特战总队工作区奖罚细责 依据《红色尖兵特战总队组织纪律条令》,特制定以下奖罚细则: 一、奖励条件: 工作奖励: 1、在队内发言、发贴、守纪及完成上级任务方面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可获得嘉奖。 2、在总队建设上提出有效建议并获得实施的可获得嘉奖。 3、对其他同志的严重错误提出批评、举报的可获得嘉奖。 4、为总队每扩充五名同志并能通过考核正式进入总队的可获得嘉奖一次。 5、为总队的宣传、发展、建设做出卓有成效的突出贡献者可获得三等功一次。 6、区队、支队或其它单位部门在阶段性比武练兵或其它总队组织的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可获得集体嘉奖或集体三等功。 7、每年度可分配各支队几名优秀士兵名额进行表彰,一般为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由大队实施。 8、红尖内工作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授予三等功以上奖励。 9、队员身为学生者,获得校三好学生或校级以上竞赛奖励的可以申报总队嘉奖,获得市级以上荣誉或全国竞赛奖励的可以申报三等功。 在单位获得本单位工作相关奖励的可以申报总队嘉奖,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因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社会相关活动而获得区级以上奖励证书的可以申报三等功。 发贴奖励: 1、创作五篇原创,可评定嘉奖一次。 2、获得五篇精华,可评定嘉奖一次。 3、获得3J精华勋章以上,颁发总队精华奖章一枚。 4、创作十篇原创,可颁发总队原创奖章一枚;红尖流通券200 6、在工作区获得精华五篇以上可颁发红尖精华原创荣誉奖章一枚;红尖流通券1000 7、个人嘉奖附加个人奖励红尖流通券200、三等功附加奖励红尖流通券500、二等功奖励红尖流通券1000、一等功奖励红尖流通券5000。 8、集体嘉奖附加个人奖励红尖流通券500、集体三等功附加奖励红尖流通券1000、集体二等功以上3000. 八中队新兵逸飞(1137181683) 15:47:39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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