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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尖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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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尖兵组织纪律条令(20230107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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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2 13: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广东省-河源市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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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队誓词:' z" P+ f4 m( w3 G0 L: ?1 N+ G1 s+ T1 H+ Z' _8 H* P  |
我宣誓:我自愿加入红色尖兵。做为一名光荣的特战队员,我将以军人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严守纪律、服从命令、勇敢顽强、独立自主、敢于战斗、绝不低头,不妥协、不放弃、不退缩,以保家卫国为已任。我们是天生的杀手、我们是特种的尖刀、我们是热血的猛士、我们是不屈的长城,坚守信仰、永不背叛。对于一切敢来进犯之敌必将彻底消灭!  t; ^4 z- n! Y5 D
# Q- ^7 s; N3 U0 N3 W: Z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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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F  N: Y& a% n
7 {0 Q8 b) `# I说明: 红色尖兵是以现、退役军人为核心骨干,以广大军友为基础,以我军三大条令和相关规定为管理依据的,全面实行管理军事化,制度军事化,日常举止军事化的网络虚拟军事团队,适合现、退役军人或想绝对体验当兵经历的军友加入。  \- D5 Y' K0 U$ s+ S3 ^# z# z% C. j  W9 l& X
. l; \* g' d3 _$ `+ J%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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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1 M! F' F6 J% U8 R8 L
《红色尖兵组织纪律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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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9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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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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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巩固红色尖兵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部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红尖日常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大条令,并结合红色尖兵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红色尖兵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红尖所有人员包括机关干部、特战人员、战略支援人员、特训人员、红尖军委独立旅人员以及下属编制内所有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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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红色尖兵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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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纲领:维护民族尊严和荣誉,发扬革命传统,培养军事爱好,提高军事素质,促进祖国统一和民族复兴,为实现社会的科学、民主、公平,自由而努力。
最低纲领:通过各种活动提高网友军事素质,端正生活态度;改正不良习惯;培养礼节礼貌;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让没当过兵的同志更加了解和热爱军人,让当过兵的同志时刻牢记自己的军人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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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部队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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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纪律的五大基本原则:
(一)执行中国共 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三)执行红尖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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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红色尖兵纪律要求每个成员必须做到: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 不得违反红尖宗旨,进行国家分裂、民族分裂以及泄露国家机密等行为,不得做有损国家、民族利益和尊严的言行。
(三)严格禁止在论坛上发表伪原创。
(四)所有同志需自觉维护红尖形象,不得作出有损红尖声誉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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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红尖成员与其他合法社团发生矛盾,需先向直接领导汇报,不得自行向其他组织进行挑衅、攻击,或发表不利于部队之间团结的言论。
第六条 红尖成员必须遵守工作区的有关规定,严厉禁止发表违反工作区规定的言论。
第七条 各单位成员应经常在红尖工作区进行发贴、发言,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上线签到,接到文件、命令、通知等行政文件需及时在工作区(作战群)签收。
第八条 每一名正式进入红尖序列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头像、签名和作战群名字,对于部队授予的军籍、军衔、头像、签名以及作战群名字不得修改。
第九条 红尖现役成员不得以红尖内ID组建其它团体,未经允许不得参与加入其它团体,如果特殊原因有三名以上现役人员加入其它群组,必须向纪律监察部门申报备案。未经红尖授权允许禁止在红尖范围外以红尖名义和身份发表言论或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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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以外群组的认定和审批标准(不予备案的)如下:
(一)非各种重大活动纪念以及具有历史意义的群一律不予备案。(比如总队拉练纪念群和学院班级群属于重大活动纪念和具有历史意义)
(二)各单位组织活动向总队临时申请的群,在活动后应及时归还,不得以各种名义备案。
(三)原撤销编制单位相关作战群未及时解散的,不得改换名字另起名进行备案。
(四)各种讨论组皆视为非法存在,一经查出,与非法群同等处理。
(五)本节内容不包含但不排除因各种原因打入、派遣各类工作人员的相关群组。(例如原征兵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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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未经上级允许,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脱离所属单位作战群,非本单位人员禁止进入作战群,不同单位非执行特殊情况或任务不得串群。如果因个人原因掉出必须马上申请归队,超过四十八小时未归队按逃兵清除处理(特殊原因掉线未能按时归队的,应在48小时内上报情况说明并主官担保证明)。
第十一条  严禁在作战群内使用马甲;严禁在各群说脏话,做任何有损军人声誉和与军人形象不般配的言行;严禁在各群使用姓名、职务加同志以外的其他称呼;严禁作战群撤回消息。
第十二条 红色尖兵的纪律,是建立在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第十三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首长的模范作用和群众监督,使官兵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十四条 奖励和处分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对遵守和维护纪律表现突出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奖励;对违反和破坏纪律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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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令所规定的对单位和人员的奖罚,依据以下几章之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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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奖励  (奖励细则详见附件)
第一节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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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奖励的项目
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战区嘉奖;
(二)总队嘉奖
(三)全军嘉奖
(四)优秀士兵(每年度)
(五)三等功;
(六)二等功;
(七)一等功;
(八)荣誉称号;
(九)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队员,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队员,可以提前晋衔并做为后备干部选拨时的优先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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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奖励的条件
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给予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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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奖励的权限
(一)战区嘉奖由战区或相当于战区级单位批准;
(二)总队嘉奖由总队级或者相当于总队级单位批准;
(三)全军嘉奖由军委会批准;
(四)年度优秀士兵、个人三等功由总队会同政治工作部联合审批;
(五)集体三等功、个人二等功奖励由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纪律监察部联合审批;
(六)集体二等功、一等功、荣誉勋章、荣誉称号由红尖军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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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区军衔、勋章授予或撤销,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核,并按照军委会命令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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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奖励的实施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单位推荐或者政工部门提名,经所在单位民主评议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确定申报奖励的等级,撰写事迹材料,工作区指定板块填写申请和请示,相关单位按照批准权限和程序逐级申报。
2、对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施前,奖励批准机关的部门应当征求上级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事迹和奖励条件,确定奖励等级,并组织公示。
3、奖励通常应当按照奖励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对个人和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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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获奖的标志和待遇
由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和集体颁发奖励命令并授予相应奖章。个人和集体在同一个奖励项目上获得新的奖励并且超过上次奖励级别的,一般只颁发高级别奖章,获得奖励级别与以往相同的,可累积记录奖励次数。
第七节 奖励的撤销
获得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问题,骗取奖励的;   
(二)获得授予集体嘉奖以上奖励的集体发生严重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获得个人嘉奖以上奖励的受到开除处分、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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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奖励,由原奖励申报机关按照程序报请原奖励批准机关审批。特殊情况下,原奖励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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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处分 (处分细则参照《红尖行政处分条例》)
凡是违反条令条例和红尖公布的纪律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降级、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军籍的处罚。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惩前毙后,治病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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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处分的项目
队员: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衔、留用察看、除名、开除军籍。
单位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衔、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军籍、取消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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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违反我军条令和日常管理纪律的一切行为,并没有认真检讨、总结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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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处分的实施权限
1、队员的警告可以由本单位主官实施。
2、正营(含)或相当于正营级(含)以下干部的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查看处分,由战区或相当于战区级单位批准实施。
3、正营(含)或相当于正营级(含)以下干部降衔、降职、撤职;副战区职(含)或相当于副战区职(含)以上到副总队级(含)或相当于副总队级(含)以下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处分,由总队级单位批准实施
4、副战区职(含)或相当于副战区级(含)以上到副总队级(含)或相当于副总队级(含)以下干部的降衔、降职、撤职;部级(正职)以下机关干部的机关降衔、降职、撤职处分,由纪律监察部批准实施;
4、总队级(含)或相当于总队级(含)以上到部级正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降衔、降职、撤职由红尖军委会批准,指定军委纪律监察部代发实施。
5、队员的开除军籍处分由总队或执行部门会同训练管理部共同批准实施;正营(含)或相当于正营级(含)以下的干部开除军籍由纪律监察部会同训练管理部共同批准实施;副战区职(含)或相当于副战区级(含)以上的干部开除军籍由红尖军委会批准实施;
6、纪律监察部应定期巡视,纠察违纪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应及时向上一级单位通报,重大特殊情况由军委会指定专权查处。
7、取消建制处分由军委会单独批准实施。
各级单位所有处分,必须及时报备军委纪律监察部备案;实施开除军籍处分后,必须及时报备训练管理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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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违纪者主管单位组织或者相关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上级审定;
(三)根据决定,由批准单位的军政首长实施处分。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越级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下级单位通告,并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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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五日以内给予处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七节 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十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八节 处分通常应当按照处分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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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处罚基本原则:
1、违反纪律条令五大基本原则的立即开除军籍。
2、违反纪律条令第三章第五至第九条的视情节轻重可处以警告、记过、降衔、降职处分。
3、违反纪律条令第三章第十至第十四条的视情节轻重可处以降衔、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军籍处分。
4、违反纪律条令第十条相关内容,一经核实相关部门应予以责令限期解散,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说明的,参与人员一律开除军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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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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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各级首长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官兵的法纪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第二节 各级首长必须按照本条令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正确地实施奖惩,对滥施奖惩或者利用奖惩以权谋私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第三节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情况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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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特殊措施
凡做出严重违反我军纪律、影响我军声誉和形象的行为,以及无中生有、造谣生事、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开除军籍。开除军籍后无特殊贡献半年内不得在任何战区复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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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控告和申诉
可向处分实施权限主体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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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士兵退役
一、队员入伍后未满三个月,无法继续履行服役职责或不愿再继续留队服役,一律按清退处理,不保留军籍或编制。
二、队员入伍满三个月以上,无法继续在红尖服役或长期不能完成各项工作者,可以申请退役,保留红尖军籍。
三,退役队员在退出红尖组织后,违反纪律第三条至第六条、第九条相关规定,情况严重的,清除处理,不保留军籍。
四、队员退出现役后,必须退出所有红尖编制内作战群体,无特殊贡献三个月内不得在任何单位复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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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条令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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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尖兵
2007-08-01 第一次修订  2008-01-15 第二次修订
2008-12-17 第三次修订  2009-12-01 第四次修订
2011-03-23 第五次修订 2016-01-19 第六次修订
2016-08-13 第七次修订  2020-08-19 第八次修订
2022-08-10 第九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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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依据《红色尖兵组织纪律条令》,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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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分类:
一、工作奖励
1、在发言、发贴、守纪及完成上级任务方面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可获得战区嘉奖。
2、在红尖建设上提出有效建议并获得实施的可获得战区嘉奖。
3、对其他同志的严重错误提出批评、举报的并核实通过的可获得战区嘉奖。
4、为红尖每扩充十名同志并能通过考核正式进入红尖的可获得总队嘉奖。
5、为红尖的宣传、发展、建设做出卓有成效的突出贡献者可获得全军嘉奖。
6、战区、营以上单位部门在阶段性比武练兵或其它全军组织的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可获得全军嘉奖或集体三等功。
7、每年度战区单位可分配几名优秀士兵名额进行表彰,一般为总人数的百分之十。
8、红尖内工作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授予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
9、队员身为学生者,获得获得学校、区一级奖励表彰和三好学生奖励的;可以申报战区嘉奖;获得市级以上荣誉或全国竞赛奖励的可以申报个人三等功(证书以颁发时间起两年内有效,同级奖励每年只表彰一次。)
10、队员在在单位获得本单位工作相关奖励的可以申报战区嘉奖,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因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社会相关活动而获得区级以上奖励证书的可以申报个人三等功(证书以颁发时间起两年内有效,同级奖励每年只表彰一次。)
11、获得以上奖励,除获得荣誉勋章外,另奖励红尖币:
获得战区嘉奖的,另奖励红尖币500元;
获得总队嘉奖的,另奖励红尖币800元;
获得全军嘉奖的,另奖励红尖币1000元;
获得优秀军事干部荣誉称号的,另奖励红尖币2000元;
获得优秀政工干部荣誉称号的,另奖励红尖币2000元;
获得优秀士兵荣誉称号的,另奖励红尖币2000元;
获得政治指挥学院优秀学员荣誉称号的,另奖励红尖币2000元;
获得三等功的,另奖励红尖币2000元;
获得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另奖励红尖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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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区勋章奖励及授予条件
第一类  资历勋章
(一)红色尖兵创建勋章
红色尖兵一级创建勋章:授予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前入队的现役队员。
红色尖兵二级创建勋章:授予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前入队的现役队员。
(二)累计服役勋章
一级忠勇服役勋章:授予在红尖累计服役一年以上时间的现役队员。(退役后撤消,下同)
二级忠勇服役勋章:授予在红尖累计服役二年以上时间的现役队员。
三级忠勇服役勋章:授予在红尖累计服役三年以上时间的现役队员。
四级忠勇服役勋章:授予在红尖累计服役四年以上时间的现役队员。
五级忠勇服役勋章:授予在红尖累计服役五年以上时间的现役队员。
六级忠勇服役勋章:授予在红尖累计服役八年以上时间的现役队员。
七级忠勇服役勋章:授予在红尖累计服役十年以上时间的现役队员。
八级忠勇服役勋章:授予在红尖累计服役十二年以上时间的现役队员。
九级忠勇服役勋章:授予在红尖累计服役十五年以上时间的现役队员。
十级忠勇服役勋章:授予在红尖累计服役二十年以上时间的现役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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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续优质服役勋章:授予自申请日起连续年限未有过清除、退出现役,一直保持良好的服役记录队员。具体勋章名称如下:
连续三年优质服役勋章
连续五年优质服役勋章
连续八年优质服役勋章
连续十年优质服役勋章
连续十二年优质服役勋章
连续十五年优质服役勋章
连续二十年优质服役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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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身份勋章
(四)现实服役勋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服役勋章:授予所有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原WJ部队服过兵役的现、复转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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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实党员,团员勋章
(六)军委会成员、学院勋章以及各级军官级别勋章
(七)教官荣誉勋章
初级教官荣誉称号勋章:授予担任过总队拉练教官班长,基本掌握队列训练要领的教官;授予特训总队参加过一次以上拉练或军训任务初级教官。
高级教官荣誉称号勋章:授予拉练教官,熟练掌握各项技战术并带出优秀团队的教官;授予特训总队参加过十次以上拉练或军训任务高级教官
特级教官荣誉称号勋章:授予总队拉练任过总教官职务,熟练掌握各项技战术,带出优秀团队的教官;授予特训总队总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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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任务勋章
(八)获得总队奖励勋章
1、五星原创奖章:在工作区发帖累计五篇以上原创精华者。
2、优秀政工干部、优秀军事干部
3、优秀士兵
4、个人嘉奖、个人三等功、个人二等功
5、集体嘉奖、集体三等功、集体二等功
6、文艺汇演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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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 功勋勋章
(九)特战荣誉勋章:授予参加过一次以上野外实战演练者。
(十)猎人荣誉勋章:授予参加过五次以上野外实战演练者。
(十一)和平演习纪念章:参加过红色尖兵军委会组织的拉练者。
(十二)特殊贡献勋章:除开除军籍外,该勋章不得随所受处分而撤销。
       1、授予在红尖现役连续服役超过两年时间以上、为红尖做出了特别突出,具有历史性的贡献、获得过总队二等功以上奖励、半年内未受过总队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同志。
       2、授予为红尖做出特别突出或重大贡献者,军委会推荐的同志。
      
关于突出或重大的界定:
无论红尖内外人员,具有以下行为者可视为特殊贡献
1、积极参与红尖的各项活动并做出显著成绩者。
2、积极参与各项训练学习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者。
3、为红尖或工作区的发展做出显著贡献和成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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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颁发的勋章只保留同类勋章中最高级别,当授予更高级别的勋章时,应同时退还较低级别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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